終本案件意味著什么 -法律知識,終本案件意味著什么 ,法律分析:終本案件是指執行案件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思,只要申請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就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法律依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
法律分析:
終本案件是指執行案件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思,只要申請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就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一、終本案件是什么意思1、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二百六十五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終本案件后法院會抓人嗎不會。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是法院不會抓人。
法律分析: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一、終本案件最后怎么解決1、終本案件最后的解決是終結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后,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并且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于這種經過調查無法發現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一般會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的處理方法。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二、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是什么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法律分析:終本案件是指執行案件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思,只要申請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就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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