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強拆的規定是什么?,違法建筑強拆的規定是什么,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程序應當
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
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各個方面:
1、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2、向當事人發出催告書。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的《催告書》。催告書應當包括: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等內容。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3、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經過催告,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該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且要列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事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等內容。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4、公告強制拆除決定書。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社會公眾知曉,行政機關已經依法責令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筑物,但當事人拒不拆除,給當事人施加壓力迫使其自行拆除。
5、采取強制拆除措施。當事人在公告后的三個月內既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拆除的,行政機關實施拆除。
違章建筑可以強。具體如下:1、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房子的,屬于違章建筑,在當地相關部門多次下達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當地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強制拆除;2、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復議和訴訟之后,被強拆人敗訴才會面臨強拆。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強拆違章建筑若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筑之前應當提前十五日對當事人進行通知和催告,經催告后當事人不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分析:強拆違章建筑是不用賠償的。違章建筑是不能獲得補償的。違章建筑是沒有獲得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所建筑的,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進行補償的。只有合法且在期限內是可以進行補償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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