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新聞轉載侵權嗎,網絡新聞轉載侵權嗎,網絡新聞轉載是否侵權時事新聞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任意轉載。但新聞事件經作者調查的背景材料,幕后故事,及新聞評論等,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不能轉載。新聞報道類作品具有區別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獨特性,法院在審
網絡新聞轉載是否侵權
時事新聞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任意轉載。但新聞事件經作者調查的背景材料,幕后故事,及新聞評論等,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不能轉載。新聞報道類作品具有區別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獨特性,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通常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新聞報道類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對何為時事新聞,只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給出了一個比較籠統的定義,即“單純事實消息”。如何區別時事新聞和具有獨創性的新聞作品缺乏統一裁判標準,導致轉載者打擦邊球并以此作為首要抗辯理由。
二是著作權歸屬問題。
新聞報道類作品一般是由新聞記者采寫,絕大多數情況下屬于職務作品,且媒體與記者間會針對作品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進行約定。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首先需要厘清記者與媒體間各自享有的著作權,這使得新聞報道類作品權利歸屬變得復雜。而轉載者也往往利用這一點對原創媒體是否享有其所主張的權利問題即原告適格問題提出質疑。
三是免責或減責事由能否成立的問題。
轉載者在其侵權行為被原告公證固定后,通常會以合理使用、法定許可或者享有來自原告或第三方的授權作為免責或減責的抗辯。前兩種抗辯事由,通常因為法律規定條件難以滿足而不能產生抗辯效果。享有授權則往往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例如轉載者所轉載的新聞報道作品類型沒有包含在權利人授權范圍內;或者雖然包含在授權范圍內,但已經超過了授權期限;又或者涉案新聞作品雖然轉載自授權方,但授權方也是侵權轉載者,而被告誤以為授權方對該新聞作品享有相應權利等。
四是侵害的著作權權利類型問題。
原創媒體與轉載者對財產性權利通常只存在數額大小爭議,但對人身權性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則存在侵權與否的爭議。例如轉載者只標明記者姓名未標明媒體名稱是否侵犯署名權,只修改了題目未修改內容是否侵犯了修改權或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等。
五是賠償額度問題。
首先,轉載者會抓住新聞報道類作品具有的時效性和客觀性等特點,認為該類作品影響力持續時間短,獨創性程度低,應較一般文字作品進行區別化對待。而原創媒體則認為創作一篇新聞報道作品要經過采訪、編輯、寫作,作品背后不僅有汗水更有智慧和獨特表達,因此應該同等對待。其次,原創媒體認為要支付記者工資,提供物質條件,付出了較大成本,而轉載者付出的成本幾乎為零,卻依然得到了可觀的廣告收益,且轉載者的這一行為也間接導致其權利貶值,利益減少,如果賠償額度過低,顯然有失公平正義。而轉載者則認為,原創者收益的多少和自己轉載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系,即使有聯系也極其有限,不應該作為考慮因素。
法律分析:轉載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2、以什么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語言;3、提個建議,謹慎起見,獲得同意后,再進行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分析:同一個新聞自然算侵權。部分內容改了,如果改太過了叫假新聞。假新聞涉嫌造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以什么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話,可以轉摘、提個建議,建議去政府網站或者比較大的網站上轉摘,注明出處或者自己重新編輯新聞上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轉載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以什么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語言、提個建議,謹慎起見,獲得同意后,再進行使用。
轉載新聞如果是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并說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不屬于侵權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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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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