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征收,征地補償標準以及拆遷補償標準定義,征地補償標準和拆遷補償標準定義如下:一、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標準和拆遷補償標準定義如下:
一、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的具體規定。補償標準通常包括以下幾項:
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青苗補償費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具體的征地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具體規定。拆遷補償標準通常包括以下幾項: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金額。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包括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金額。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金額,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進行補助和獎勵。
總的來說,征地補償標準和拆遷補償標準都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地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具體標準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結合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確定。
補償范圍包括房屋的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停產停業的補償,住房的臨時安置費等。補償標準要由地區做出評估后進行確定并公布。
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分兩類:
1、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5700元/畝(統一年產值17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
7,安置補償倍數14);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18700元/畝(統一年產值17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
5,安置補償倍數6)。
2、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35354元/畝(統一年產值16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
7,安置補償倍數14);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17600元/畝(統一年產值1600元/畝,土地補償倍數
5,安置補償倍數6)。
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征收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文件精神,土地補償費的主要部分要給被征地農民,為此,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區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計算標準是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等于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乘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并補償。
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是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征地拆遷都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拆遷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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