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房屋拆遷補償規定2025,2023年吉林省拆遷房屋土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房屋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是什么吧!一、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如何補償1、宅基地(1)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
房屋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是什么吧!一、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如何補償1、宅基地(1)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3)征地補償應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4)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化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2、房屋(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應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屋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2)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村集體應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3)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二、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最新標準是多少(1)農村草房補償1900元/平米。(2)磚瓦房補償2400元/平米。(3)磚砼結構房屋補償2800元/平米。(4)二層及及以上樓房補償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屬物等給予等價的補償。異地安置每戶給予2萬元的補償。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費。土地補償和安置費將最多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5)附屬物給予等價補償,青苗費按照農作物種類來定價。對于耕地征用,補償種類如上。土地補償費用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
法律分析: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權,農民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交還村社集體后,流轉給大戶統一經營。這就是等于徹底放棄土地了,以后土地不會再和你有一點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法律分析:吉林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
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
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條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法律主觀:吉林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 第八條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拆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第九條拆遷方案應當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狀況(房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面積、樓層、朝向、區位、結構形式等); (二)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 (三)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和地點; (四)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一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二條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也可以自行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拆遷政策,并具備房屋拆遷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時,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提供兩個以上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任其選擇;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選擇。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共同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燃氣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繳回,并到有關部門注銷登記。屬于公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一收回并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三十日內,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拆遷人應當定期填報房屋拆遷統計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 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準。 第三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設計。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拆遷被拆遷人購買或者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給付采暖補助費;被拆遷人同意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采暖條件的,不給付采暖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采暖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當地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退還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支付采暖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房地產評估規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對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給予處罰;仍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房屋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法律分析:吉林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 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 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條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吉林省征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根據被征收耕地數量和農業人口數計算,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青苗補償按季產值的一部分進行補償;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根據具體情況協商;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不同地區的拆遷補償款存在差異。
法律分析
一、吉林省征地補償新標準是什么?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1、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1、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2、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5、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2、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3、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雖然吉林省政府也是根絕不同補償項目按照年產值的倍數制定了補償標準,比如耕地按照年產值的四到六倍進行補償。但有一點想必大家也是知道的,同在吉林省范圍內,分別到各市縣、農村地區,拆遷補償款肯定也是存在較大差異的。
結語
吉林省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等項目進行制定。盡管吉林省政府已根據年產值倍數制定了補償標準,但在各市縣、農村地區之間仍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征地補償方案,確保被征收農民能夠維持原有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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