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政策2025,延安市征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并非固定的,是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土地年產值來確定。通常是征用一年補償一年的土地年產值或高于年產值。1 土地補償費=被 征地 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2
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并非固定的,是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土地年產值來確定。通常是征用一年補償一年的土地年產值或高于年產值。1.土地補償費=被 征地 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1.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 不動產權 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
延安市拆遷補償標準如下:支付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一、陜西延安征地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延安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延安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延安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延安市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延安市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法律分析:(一)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二)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四)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五)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注意:陜西省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征地補償價格不同,被征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補償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其中陜西省征地補償標準為29338元/畝;西安市平均補償標準為41754元/畝;寶雞市平均補償標準為29083元/畝;咸陽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1484元/畝;銅川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2794元/畝;渭南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1855元/畝;榆林市平均補償標準為22451元/畝;延安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4665元/畝;漢中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4179元/畝;安康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0445元/畝;商洛市平均補償標準為26786元/畝;楊凌示范區平均補償標準為38232元/畝。
2018年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
2、等價置換,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選購商品房,多退少補彌補自己的損失。
3、兩種方式相結合,農民根據情況自由選擇。
補償范圍加大,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院內的附著物以及其他物品。
拆遷的有關規定:
1、不得先拆后補
2、不得暴力拆遷
3、沒有相關文件不得拆遷
一、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延安農村征地補償標準,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為:
(一)戶口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并在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并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后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后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范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征地拆遷公告后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征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并參與被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第十三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未婚)照顧條件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人口壹人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增加照顧人口;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并結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遷范圍內并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走空戶,可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于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部分按成本價執行,超出實際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執行。被征地拆遷人只能購買房屋不得領取貨幣化安置補貼;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遷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兩人正常安置的情況下可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如過渡期內嬰兒出生并報進戶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況下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人口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在拆遷范圍內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過購買在拆遷范圍內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無住宅的居民戶,其常住的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照顧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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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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