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鄭區房屋拆遷補償2025,漢中南鄭哪些村必須拆遷,為保障漢中市南鄭區殯儀館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一、擬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塊位置
為保障漢中市南鄭區殯儀館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一、擬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塊位置范圍:擬征收土地位于南鄭區協稅鎮吳壩村、張坪村、馬家嶺村。具體位置與范圍以現場勘測定界為準。
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稅鎮吳壩村村民委員會、張坪村村民委員會、馬家嶺村村民委員會。
用途:特殊用地
二、擬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法定可以征收情形。
三、其他事項
1、本公告發布10個工作日后,由漢中市自然資源局南鄭分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勘測定界和清點確認,擬征收范圍內相關單位和個人應予積極支持配合,對清點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向征地拆遷實施單位申請復核。
2、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突擊裝修房屋,對違反規定搶栽、搶種、搶建、突擊裝修房屋的一律不予補償。
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漢政發〔2017〕23號)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大河坎東昌路西段片區(天漢大道—圣水路)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可以查詢當地公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師解答: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漢政發〔2017〕23號)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大河坎東昌路西段片區(天漢大道—圣水路)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可以查詢當地公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漢政發〔2017〕23號)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大河坎東昌路西段片區(天漢大道—圣水路)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可以查詢當地公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鄭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區、鄭店街道聯合村康馨家園、鄭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區、鄭店街道紅旗花園二期勞一村片區、鄭店街道東風村(創源路、東風大道、吳洋松)拆遷
法律依據: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實施條例》
第九條 第一款 單位或個人拆遷房屋,必須持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地文件和拆遷紅線圖,拆遷、安置和臨時過渡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按規定交納管理費,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
第九條 第二款 拆遷房屋不得超越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的紅線和拆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
第十條 第一款 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或委托經市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代辦機構拆遷。
第十條 第二款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法律分析:2021年周口擬定了46個拆遷的村莊,主要有以下這些:
川匯區金海路辦事處彭新莊居委會、川匯區人和街道辦事處史灘居委會、李埠口鄉范營、崗叉樓、川匯區城北辦事處黃莊村、川匯區城北辦事處黃莊村、搬口辦事處曾樓村、搬口辦事處楊寨村、太昊路辦事處許寨居委會、李埠口鄉苑莊村、匯區七一路辦事處東楊莊村、文昌辦事處羅莊社區、經濟開發區淮河路辦事處黃灘居委會、李埠口鄉姜莊村、搬口辦事處搬口村、川匯區陳州街回族街道辦事處牛營社區居委會、王祖廟行政村、大張行政村、川匯區城北辦事處張夏莊村、經濟開發區淮河路辦事處徐莊居委會、經濟開發區淮河路辦事處鄭洼居委會、陳灘行政村、郭埠口行政村、盧關村、金陳村、沈廟村、白樓村、張莊村、蘇馬莊村、鄭集村、李柿園村、杜莊村、棗園村、左橋村李、埠口鄉王樓村委會集體土地、李埠口鄉苑寨村委會集體土地、李埠口鄉王保初樓、小楊樓村委會集體土地、李埠口鄉李埠口村委會、苑莊村委會集體土地、李埠口鄉敢莊村委會集體土地、裴莊村、苑老村、陳路口村、苑莊村、敢莊村、孫樓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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