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拆遷補償新標準2025,滁州市拆遷補償標準 2020,法律客觀:最新滁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
最新滁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兩區(瑯琊、南譙)人民政府全權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負責制定地塊補償方案、成立工作隊伍、開展調查認證、作出征收決定、組織實施動遷、認定查處違法建設、房屋騰空拆除等具體征收工作。第三條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兩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工作,承擔以下職責:1、市規建委負責劃定建設項目用地的房屋征收界線,配合兩區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2、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房屋評估結果的審查,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房屋征收工作;3、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相關經費;4、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進行監督審計。第四條被征收房屋實行認證制度。房屋征收工作組(隊)負責初審認證工作,區房屋征收認證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終審認證工作,市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終審抽查工作。第二章補償安置第五條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依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行政執法、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認證為準。第六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格(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房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區房屋征收辦公室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辦公室采取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第八條征收個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一)貨幣補償標準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以上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被征收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但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被征收人在地塊方案規定簽約時間內與區房屋征收辦公室(或其委托的實施單位,下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并按協議書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按市場評估價100%給予貨幣補助,二層以上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的85%給予補助。(二)產權調換結算方式及安置房物業費1、產權調換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時點的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互找差價。若被征收人確需改善居住條件的,可適當允許增購部分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時,戶型面積可上靠一個戶型。被征收房屋按本條第(一)款貨幣補償標準計價。2、安置房物業費。已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高層物業費比照多層收取。多層物業管理費按滁州市三級標準收取。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轉讓或被繼承后,不再享受此優惠。第九條征收個人合法產權證載經營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均按市場評估價值據實結算,互找差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積可選擇安置小區相近面積的經營用房(產權調換面積和允許增購的面積合計不超出所選安置房的一個完整開間)。第十條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的一層一進住宅房補助(按認證面積)。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的住宅(無合法經營性用房產權證明),按住宅房予以認證補償。對以上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住宅房的一層一進的部分(其有三年以上營業執照,按規定的營業范圍連續經營至今)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塊方案制定。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上述標準執行。第十一條租住公房的處理辦法(一)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的處理征收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且該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須也選擇貨幣補償),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補償款;若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按該房市場評估價的30%購得全部產權后實行產權調換。承租住房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給市房產經營處;(二)承租本單位房屋的處理被征收房屋產權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處理好承租人的搬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搬遷交房拆除。單位職工承租本單位房屋實際用于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積極配合動遷、并搬遷交房拆除后,產權單位可為其房改或作價轉讓。完善相關手續后,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第十二條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三年內未出售、轉讓、贈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無異議,被征收人選擇在規定安置地點,與被征收房屋面積相近戶型安置的(最大允許上靠一個戶型選擇安置房),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后,該戶確實難以支付新舊房屋差價款,經本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可辦理共有產權手續,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購買國有產權面積的,5年內按簽訂協議書中的價格結算;5年后按現時的市場價格結算。第十三條符合申請公租房條件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兩區人民政府應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該戶使用公租房。第十四條被征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期房安置的,征收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費,至通知安置后一個月止;選擇現房安置的,征收人只支付一個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支付四個月臨時安置費(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第十五條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等標準按滁政秘[2014]159號《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綜合建設成本價等指導標準的批復》文件標準執行(附件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上述標準實行階段性動態調整。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按以下優惠政策獎勵。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或簽訂協議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優惠:(一)個人房屋貨幣補償優惠個人住宅和營業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計算出與被征收房屋補償均價之間差價(均差),征收人以貨幣或非貨幣(發行房票)等形式,給予被征收房屋認證面積一定的價格補貼。(二)個人住宅產權調換優惠1、在征收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的,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同面積部分一定價格優惠;2、選擇就近或異地安置的,可上靠一個戶型安置,超出產權調換面積的,每戶最大可按綜合建設成本價增購15平方米(不增購不享受獎勵);3、對被征收房屋小于60平方米的住戶,每戶還允許按優惠價增購一定面積(選擇多層的給予10平方米,選擇高層的給予20平方米),即每戶可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5%購買(不增購不享受獎勵);4、整戶選擇異地安置(地塊方案中明確)的,給予6平方米或10平方米無償面積獎勵。被征收人選擇了就近安置,同時剩余面積又選擇異地安置的,不享受上述獎勵。(三)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于經營的一層一進的住宅房按認證面積獎勵。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標準執行。在房源允許情況下,沿主要街道的,實際用于經營的個人住宅房可在指定安置點按經營用房的市場評估價75%的價格購買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等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每戶可選擇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近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增購面積不超出所選營業房的一個完整開間,增購的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購買。(四)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驗收合格登記后,優先選擇安置房號。(五)為鼓勵被征收人盡快搬遷,征收人應給予被征收人提前簽約獎勵(僅限住房和營業用房)。第十七條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上沒有反映的房屋(含簡易房),且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一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拆除的,給予150元/_的助拆費用;超出規定時間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入戶調查時搶建、搶裝的建筑一律不予補助。第十八條對未取得合法建房審批手續(含2005年航拍圖、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2010年地籍圖上有的),超過地塊征收方案規定的期限,不簽訂協議的,又不搬遷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第十九條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約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收人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三章獎勵處罰第二十二條兩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執行本細則,履行規定職責,依法和諧地完成本轄區內各項房屋征收工作。未按相關法規執行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屬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給予“區為主”工作經費和包干經費?!皡^為主”工作經費按房屋終審認證(經抽查合格的)總面積×40元/平方米,包干經費按認證的航拍影像未顯示的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兩區政府按時完成房屋征收任務的,足額發放;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任務的,扣減以上經費。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工作,上述經費由經開區、產業園自行承擔。第二十四條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對兩區終審抽查核定,給予結論。按抽查面積向區房屋征收辦收取適當的工作經費。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滁政[2006]44號文)廢止。第二十六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或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工作,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公布征收公告,下達補償決定,辦理公租房等工作。
法律分析:一、征收范圍
地塊征收界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構筑物及附屬物(詳見地塊房屋征收界線圖)。
征收房屋總面積約2.1萬㎡,涉及被征收戶約174戶。
二、征收人及實施單位
征收人:瑯琊區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瑯琊區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記載為依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認定為準。
四、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價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價格)以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為依據。
五、個人住宅補償方式、結算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方式
征收個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標準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2005年航拍影像圖有的,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內與區房屋征收中心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房拆除的,給予有條件認證,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每個地方有每個地方的標準,可以去滁州市的政府的信息公開里面找,縣級政府找不到就到市級政府的信息公開里面找,有本地的征收安置補償方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1、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即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補償標準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其中,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計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結算。2、貨幣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法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算依據。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一、搬遷補償款的發放流程是什么:1、被拆遷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就應將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確約定,屆時拆遷人應當在該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2、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并將銀行開具的補償款存款單據交付給被拆遷人。3、農村土地征收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書-征地公告-補償登記-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支付補償款。4、城市房屋拆遷啟動到發放補償款的全流程: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二、住宅房屋所有人的拆遷補償的標準有哪些?1、拆除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2、拆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及成新,結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給予補償;3、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除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應按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2013年重點工作要求,縣政府將陸續啟動南屏山核心片區改造及城南西片區路網改造等建設項目,需對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為保證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擬定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依據。未經登記建筑的認證處理原則:
1、凡在2006年11月22日前建房,至今未履行建房手續,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補交相關辦證費用的,予以補償安置;否則按“兩違”規定處理。
2、凡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2011年“兩違”整治公告發布之日)期間,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不予補償安置,僅付給一定的材料費;否則按“兩違”規定處理。
3、原來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間舊房翻建的,但未辦理翻建工程規劃和土地變更手續,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原體量建筑面積進行補償安置(若原體量建筑面積達不到人均18㎡保障面積的,可按人均18㎡選擇安置房),超出部分只付給材料費;否則按“兩違”規定處理。
4、2011年12月12日之后,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一律按“兩違”規定處理。
若合法建筑的測繪面積與證載面積不符,測繪面積大于證載面積在3㎡以下的,以測繪面積為準,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積;證載面積大于測繪面積在3㎡以下的,以證載面積為準,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積。同棟樓、同單元、同戶型的產權面積應相同。
房屋用途確定:
1、根據初始登記,按證載確定的用途對應補償安置。
2、住宅房用于經營活動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評估。經營活動需具備的條件: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稅務、衛生許可等相關證照齊全有效,目前正在經營且連續三年以上,并交納稅費連續三年以上。
(1)沿城市主次干道、內街巷道一層一進的住宅房用于經營性活動,且符合上述經營活動條件規定的,被征收人可購買經營房。經認證確定其實際用于經營部分的面積,安置經營面積與實際經營面積相等部分,執行安置價格;超面積部分在10㎡以內(包括10㎡)的,執行安置市場價格;超面積部分大于10㎡的,執行市場價格。
(2)住宅房不是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內街巷道一層一進而用于經營活動的,一律按住宅房補償安置。若符合上述經營活動條件規定的,可按認證的實際經營面積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房屋轉讓后產權未過戶問題的處理,按以下條件確認現使用人的合法產權:
1、現使用人需提供原產權證書或土地證書;
2、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證明和轉讓協議;
3、現使用人出具書面材料并說明事由;
4、現使用人需提供承擔民事責任的書面承諾;
5、發生多次轉讓的需提供多次轉讓協議,由居委會和征收工作組出具多次轉讓相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并對轉讓的真實性負責。
在征收公告發布后,征收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翻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賃房屋。對所有突擊建房或裝修的,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五、補償安置
(一)補償標準: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為依據。評估結果應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全椒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暫行辦法》規定確定。
(三)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或者無證房屋經認定為合法產權的,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補交相關辦證費用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征收人依據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根據被征收人要求,提供相當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安置房,并據實計算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的差價。
1、原則上在被征收房屋面積的基礎上,上靠最接近的戶型面積予以安置;選擇多層住宅五、六層安置房的,可跨戶型安置。上述兩種安置方式,原面積部分,執行安置價格;超出部分在10㎡以內(包括10㎡)的,執行安置市場價格;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執行市場價格。
2、對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安置面積的部分(即部分放棄產權的),按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3、對被征收房屋面積在50㎡內的,按最小戶型(面積約50㎡)予以安置,執行安置價格。
(四)人口安置:
1、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本村民組家庭,人均住宅面積不足40㎡的,按人均40㎡予以安置,人均40㎡部分執行安置價格;超出人均40㎡的部分,10㎡以內(包括10㎡)的執行安置市場價格,10㎡以上的執行市場價格。
2、對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城鎮戶口家庭,人均住宅面積不足18㎡的,或雖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間建房,但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經認證確定,被征收房屋為該戶唯一住房的,按人均18㎡靠近戶型安置,人均18㎡部分執行安置價格;超出人均18㎡的部分,10㎡以內(包括10㎡)的執行安置市場價格,10㎡以上的執行市場價格。
(五)安置人口確定及條件:
(1)現長期實際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屬三代直系親屬,對旁系親屬、戶口掛靠人員等一律不予安置。
(2)家庭所有成員均屬2009年12月31日之前遷入現有戶籍且實際生活在一起;因新婚或新生兒增加的人口,符合人口安置條件。
(3)獨生子女、“雙女戶”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4)申請按人口安置的家庭成員必須在外均無房產。
(5)對城鎮戶口現長期實際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中有農業戶口的,須在農村無房產、無承包土地、無宅基地,方可申請安置。
(6)凡要求按人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認證組認證,經三天公示,無異議后按方案辦理。
(7)所有申請人口安置的被征收人都要寫承諾書,若實際情況與安置條件不符,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本次按照人口安置的協議無效,服從重新安置,并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征收補償: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處理好承租人的搬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七)臨時過渡方式及各項補助費標準:
1、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2、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補償費、搬遷費等各項費用的補償按規定標準執行。
3、原則上安置房回遷時間暫定為12個月,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補償均先支付12個月;在18個月內未能安置的,按原標準據實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8個月的,在18個月之后的臨時安置費雙倍支付。
(八)安置地點及安置房價格:
安置地點:原地塊就近安置或異地安置。
安置房價格:待評估機構產生,依據評估結果制定。
六、操作方式及獎勵政策
(一)為鼓勵被征收人盡快搬遷,給予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獎勵(僅限住房和營業用房),獎勵標準:在年月日前搬遷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每戶按認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積給予100元/㎡獎勵,超過年月日,每推遲一天,遞減10元/㎡。
(二)對選擇產權調換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被征收人可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先后,優先選擇安置房。
2、住宅房按認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積獎勵300元/㎡(若有部分放棄安置的,放棄面積部分不享受獎勵)。
3、選擇多層住宅五、六層安置房的,按調換在該樓層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五層獎勵100元/㎡,六層獎勵200元/㎡。
4、沿城市主、次干道、內街巷道一層一進的住宅房用于經營性活動,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稅務、衛生許可等相關證照齊全有效,目前正在經營且連續三年以上,并交納稅費連續三年以上的,按確定的經營面積,給予一次性回購經營房補貼:沿主干道一層一進最高補償不超過750元/㎡,沿次干道一層一進最高補償不超過300元/㎡,沿內街巷道一層一進最高補償不超過150元/㎡,同時給予停產停業補償,至回遷之日止。若放棄回購經營房,主干道的給予1200元/㎡一次性補償,次干道的給予800元/㎡一次性補償,內街巷道的給予400元/㎡一次性補償。
5、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征收人幫助被征收人免費辦理。(住房維修基金不屬辦證費用,應予交納)
6、選擇高層安置的,給予無償獎勵面積。獎勵標準:按調換在高層的被征收面積的15%給予獎勵。
7、高層物業管理費比照多層收取。
8、本次征收,在已建成的安置小區剩余房源中選擇安置房的,可以跨戶型安置。
(三)幫助解決被征收人子女就學問題。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由征收工作組出具情況說明,經指揮部批準,由縣教育部門就近統籌給予安排,并免收轉學、擇校等相關費用。
1、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的;
2、過渡房屬新學校區域內的(其租房協議須經租房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3、屬九年義務教育范圍內的。
七、房屋拆除工作:由縣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統一實施招標,交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實施。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不得拆卸房屋的材料和設施,一經發現,扣除補償費用。
八、權利救濟
(一)簽訂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者產權不明的,由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在絕大部分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將各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本征收補償方案由縣房產和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法律分析: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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