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和協議有什么區別2025,協議拆遷和征收拆遷的區別,法律分析:1、主體不同.協議拆遷往往是民事主體,征地拆遷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門。2、目的不同。協議拆遷,往往是為了商業利益,征地拆遷中拆遷協議的簽訂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
法律分析:1、主體不同.協議拆遷往往是民事主體,征地拆遷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門。2、目的不同。協議拆遷,往往是為了商業利益,征地拆遷中拆遷協議的簽訂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違約責任不同。協議拆遷中,雙方若不履行協議,往往承擔民事責任;而征地拆遷中,往往涉及到行政責任,比如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1.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2.適用范圍不同。3.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房屋征收和拆遷有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征收屬于政府行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將原來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遷是在年限沒有到的情況下,或者年限已到達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將這塊地進行開發,最初的房屋必須要進行遷移;2、目的不同: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3、條件不同:征收的時候需要聽取且大家都有參與權,而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一些拆遷許可證;4、法律規定不同:征收補償一般都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據,取消了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拆遷都是個別政府為了完成任務與開發商結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內強制性拆遷,開發商會給予一定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主體不同.協議拆遷往往是民事主體,征地拆遷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門。2、目的不同。協議拆遷,往往是為了商業利益,征地拆遷中拆遷協議的簽訂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違約責任不同。協議拆遷中,雙方若不履行協議,往往承擔民事責任;而征地拆遷中,往往涉及到行政責任,比如國家賠償。
一、征地拆遷面臨的主要問題
1、平衡群眾利益訴求難
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戶最關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利益。因此,一部分征地戶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想千方設百計尋求自認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簽字、阻撓工程進度等方式,謀求不正當權益。加之征地拆遷涉及面廣、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極易抱團,極少數人別有用心的加以煽動,出謀劃策以此纏住政府,提出與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極少數地方政府為了推進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讓步,放棄原則息事寧人,滿足和部分滿足非正當訴求,無形之中增加征地拆遷的難度和成本。
2、處置違規“搶種搶建”難
在基層征地拆遷具體工作中,出現一種怪現象,就是規劃到哪里,搶種、搶建就到哪里。如恩黔高速公路,繞城北線公路規劃后,當地一些村民搶種搶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搶種果樹果苗。搶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倫不類。有的房屋沒有窗戶,有的房屋甚者連基腳都沒有,就是如此簡陋不堪的建筑,同樣索取高昂的拆遷補償費,若不滿足,則不簽字不同意征地拆遷,有的甚至以死相脅迫。
3、協調矛盾問題難度大
征地拆遷補償費分配難以落實到位。由于部分群眾把征地拆遷當作發家致富的大好機遇,想從征地拆遷這塊利益蛋糕中多分一點,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來確定分配方式,吵鬧不休,互相觀望,致使補償費長期無法落實到位。這些矛盾和問題,導致協調在短時間內難以到位,從而為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增添無形的壓力。
4、安置保障失地農民難
按照現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大都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失地農民領到幾萬元的補償費后,不出幾年基本上消耗完,沒有一技之長、年老體弱的失地農民,后續生活保障將十分困難,這部分人必將淪為新的貧困“市民”,為將來留下新的社會隱患。
二、拆遷糾紛處理的幾種方法
1、協商
房屋拆遷發生后拆遷方急于與被拆遷人通過簽署協議拆遷的方式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拆遷,但是在協議的簽署過程中應以自愿、公平公正的方式簽署,并且協議內容不能損害雙方的權利,自然,在拆遷中如果被拆遷人不滿意協議內容可以和拆遷方談判協商的方式處理糾紛,雖然這種方式一般是拆遷方比較強勢,但如果通過專業律師的幫助拿住一些籌碼與拆遷方談判也不是不可能的,同時記住,與拆遷方談判不可獅子大張口的漫天要價,更要保持自己的底線;
2、向上級行政、監察、人大申訴
我們都知道,征地拆遷的主體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拆遷后如果產生糾紛,被拆遷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訴,或者對實施拆遷的政府工作人員發生違法行為時可向監察機關舉報,同時向人大機構申訴
3、行政復議和訴訟
避免強拆最有效的辦法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國家對征地拆遷的重視,我們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著比較好的解決辦法,因此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律師的幫助對政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房屋拆遷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一直都是《征收與補償條例》立法過程中的焦點問題之一。在房屋拆遷中,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拆遷項目屬于公共利益,哪些拆遷項目屬于商業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大搞賣地拆遷。由于我們缺乏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事實上為拆遷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踐踏私人財產開通了便利之道,也激發了被拆遷人對強制拆遷的抵觸情緒。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給予公共利益一個判斷的原則與大致標準,從而在實踐中能夠對公益拆遷按照補償制度進行,必要時可強制拆遷。理性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是:法規列舉十民主程序十司法程序。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可以對公共利益事項盡可能進行列舉,明確公共利益事項的大致范圍;應該有個民主程序,即政府提議的公益項目,應該有當地的民眾共同來參與討論,形成一種公共議論,政府必須具體指明公益體現在什么地方,利害關系人或者廣大民眾也都可以對政府的提議及說明表達不同意見。經過民主的公共議論程序以后,政府仍然有權對是否符合公益作出決策。若被征收人不服該決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和協議有什么區別呢
●拆遷協議和補償協議一樣嗎
●拆遷補償協議和拆遷安置協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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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與協議拆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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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協議和補償協議一樣嗎,拆遷協議與協議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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