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太低怎么辦征收2025,征地補償賠償標準太低怎么辦,征地補償賠償標準太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嘗試協商溝通被征收方可以就補償款數額與征收方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雙方可以坐下來詳細討論,看是否能夠達成一個更為合理的補償協議。
征地補償賠償標準太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嘗試協商溝通
被征收方可以就補償款數額與征收方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雙方可以坐下來詳細討論,看是否能夠達成一個更為合理的補償協議。
二、申請裁決
如果協商溝通未果,被征收方可以向同級征收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在申請裁決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以支持自己的訴求。
裁決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會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審理,并作出裁決結果。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被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運用法律手段
被征收方還可以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更為合理的補償。在此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維護。
綜上所述,面對征地補償賠償標準太低的問題,被征收方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裁決以及運用法律手段等方式來爭取更為合理的補償。在整個過程中,務必保持冷靜、理性,并妥善保存好相關證據和資料,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如果認為征地補償過低,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根據現有情況,不能確定占地(或拆遷)是否合法,而補償過低,首先應拒絕在補償協議及相關材料上簽字并拒絕占地(或拆遷)。對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在再審審查和審理中,要注意運用行政和解協調機制、民事調解方式,妥善解決財產紛爭。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應該是多少
征地:征地補償費包括3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照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計算,《土地管理法》規定最高30倍。但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已經突破了30倍。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征地補償費用多久內支付完畢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征地補償款遲遲不給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向向轄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過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可先調查了解村委會對于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等相關情況,若被征收人認為該決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撤銷該決定。征收土地必須要依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進行,一旦遇到補償款遲遲不發放的情況,被征收人可以向律師進行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收集相關證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如果對土地征收補償不滿意的,可以向征收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相關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對補償標準不服的,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二、協調機關協調不成,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
一、退休后返聘工資拖欠如何處理
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集體合同糾紛通過什么途徑解決
解決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的途徑是:
1.當事人先自行進行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調處理申請;
3.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4.仲裁無果的,可以準備相關材料以及起訴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征地土地資源用沒有錢動工合法嗎
不合法。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是對補償發放有爭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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