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城區拆遷補償標準2025,「親辦案例」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如何實現回款,原審訴訟階段:2019年9月,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與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簽訂材料供需合同,約定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向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承接的某精裝樓盤供應膩子粉、石膏等建筑
原審訴訟階段:
2019年9月,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與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簽訂材料供需合同,約定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向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承接的某精裝樓盤供應膩子粉、石膏等建筑材料,截止2020年9月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累計欠付材料款33萬余元。
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多次催促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支付材料款均無果,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遂將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起訴至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承諾2022年10月5日前支付完材料款,后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也拒不按照調解書履行付款義務。
強制執行階段:
由于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拒不按照調解書履行付款義務,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對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車輛、不動產信息進行了查詢,沒有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22年3月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申請追加股東階段:
在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之后,律師調取了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詳細的工商檔案,發現公司股東均未履行出資義務,便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后因為法院不能聯系上股東,無法核實股東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遂駁回了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申請。
執行異議之訴階段:
在申請追加股東被駁回以后,2022年5月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再次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繼續訴請追加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庭審中,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辯稱自己對外還有應收賬款500多萬、履約保證金40多萬,公司仍在正常經營。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代理律師提出意見:首先,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仍無財產可供執行,其財產顯然已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其次,根據工商檔案、股東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證明,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確實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最后,雖然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賬面資產大于負債,但是其所謂的財產要么難以變現要么僅是應收賬款,綜合來看還是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最終法院判決:(1)追加許某、饒某、羅某某為案件的被執行人(2)許某在認繳的出資額255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羅某某在25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饒某在認繳的出資額245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羅某某在25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恢復執行階段:
在執行異議之訴判決生效后,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向法院遞交恢復執行申請書,在進行第一次財產查控時就凍結到了許某銀行存款5萬多元以及住宅一套、饒某銀行存款3萬多元、羅某某銀行存款8萬多元。之后,法院先將凍結的股東銀行存款16萬余元劃扣給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然后在對許某的房屋拍賣中參與了價款分配,最終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將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欠付的材料款30余萬元成功執行到位。
案件代理過程:
委托人經過2年多的時間,歷經一審、強制執行、申請追加股東、執行異議之訴、恢復執行等程序,最終執行回款30余萬。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很多被執行人通過鉆法律的漏洞,增加訴累等方式惡意對抗法院執行,這不僅嚴重破壞了司法秩序,還嚴重損害了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代理強制執行案件過程中,一定要對案件進行全方面的分析,不從不同的角度為委托人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
辦案律師:
趙承才律師,畢業于四川師范大學,擁有基金從業資格證、律師執業證,曾在上市金融集團公司、大型科技公司任職。現任職于四川仁卓律師事務所,擅長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辯護,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強烈的責任心、治事勤敏的工作精神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贏得了眾多客戶的贊許和肯定。
法院執行公司在沒有財產可查封的情況下無法執行固定資產。當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但若企業確實沒有財產可執行,法院需中止執行,待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分析
法院執行公司沒有財產可以查封固定資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法院來說,在企業沒有財產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查封相應的固定資產。在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就需要中止執行,等到有財產的時候在恢復執行。
拓展延伸
法院執行后,公司無法追回財產,如何保護債權人權益?
在法院執行后,若公司無法追回財產,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關鍵在于采取適當的措施。首先,債權人可以申請對公司進行財產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其次,可以尋求法院的幫助,要求對公司的股權、賬戶或其他資產進行凍結。此外,債權人還可以考慮與其他債權人合作,共同采取行動,如聯合起訴或申請破產程序。此外,及時與律師咨詢,了解法律規定和程序,制定合理的追債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綜上所述,通過積極采取措施,債權人可以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提高追回財產的機會。
結語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若公司無法追回財產,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關鍵在于采取適當措施。債權人可申請財產調查,尋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并請求凍結公司股權、賬戶或其他資產。合作他債權人,聯合起訴或申請破產程序也是可行之策。及時咨詢律師,了解法律規定和程序,制定合理追債策略同樣重要。綜上所述,積極采取措施,債權人可更好保護權益,提高追回財產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分析:一般法院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待被執行人獲得新的財產或法院掌握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后,方可恢復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要積極收集相關線索提供給承辦法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被拖欠款項,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卻因為被執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被“終本”,債權無法得到有效清償該怎么辦?去年,唐培鋒律師就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成功幫助債權人追回欠款。
案情回顧 2019年5月,張三(化名)在東莞某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但某公司未按承諾交付車輛,也未將購車款退還。無奈之下,張三起訴了該公司。法院判決該公司七日內退還張三購車款,逾期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書于2022年2月21日生效,但直至2022年7月,該公司仍未退還購車款。張三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經法院查詢,無法找到該公司的財產可供執行,故終結執行。
辦案經過2022年10月,張三找到了唐律師。唐律師立即著手研究之前的判決書及證據材料。綜合相關證據資料,唐律師判斷本案屬于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該公司股東應當履行股東義務,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或者補充清償責任。具體問題分析如下:
一、關于該公司債務不能清還的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此前已生效的判決書、執行裁定書,該案件中,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范圍為:購車款、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兩部分。
二、關于該公司現股東龍某和周某的責任
經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該公司內檔情況,該公司的股權變更過程如下:
該公司設立時發起股東趙某認繳出資的出資期限為2038年,現股東龍某和周某的認繳出資的出資期限均為2038年,尚未到期。該公司發起股東和現股東均未實繳出資。
我國公司法采用的是認繳資本制,股東可以認繳,不必在公司成立時實繳。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權益。但是此前,在法院執行時,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該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但未申請破產。在這種情況下,龍某和周某已不再享有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出資期限應該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龍某應在未實繳出資額475萬元范圍內、周某應在未實繳出資額25萬元范圍內對該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關于發起股東趙某的連帶責任
該公司設立時股東為趙某,設立公司時僅為認繳,并未實繳,因此趙某在設立公司時未足額出資。同時,雖然2018年3月趙某將股權轉讓出去,退出股東,但趙某從公司設立以來,一直參與公司的實際運營,且擔任公司財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趙某應該對周某、龍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對我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龍某應在未實繳出資額475萬元范圍內、周某應在未實繳出資額25萬元范圍內對該公司欠付張三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趙某對周某、龍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律師提醒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繳納出資的時間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中,股東出資若不加速到期,則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無從保障,縱容了一部分將注冊資本認繳制視為避風港、保護傘的股東,不利于市場交易安全。
因此,唐律師在此提醒公司股東們應注意,公司在非破產的情形下仍存在兩種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在此二種情形下,若不支持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將明顯損害公司債權人合法利益,股東應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案例中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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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執行空殼公司的財產可以向被執行公司出執行通知書,同時可以對其名下的存款、車輛、房產等等進行查詢。發現財產可以進行凍結、劃撥、查封,若沒有發現財產,可以依法將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傳喚到庭,如果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實行司法拘留或者限制高消費。同時,法院可以審查公司其他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對于未出資到位的股東,可以責令其在欠繳的資本范圍內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民事經濟糾紛被強制執行公司賬戶未有款項進賬一直這樣拖下去最后法定代表人會列為失信執行人。在未完成債務償還前,代表人的失信狀態一直不會改善,在借貸、買賣上都會受到信用問題的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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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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