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出租房屋拆遷補償辦法2025,慶陽市城市拆遷補償標準,殘情定級后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
殘情定級后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關于慶陽市工傷鑒定律師的標準就為大家解答到此。
一、慶陽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征地補償費的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因此,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征地補償包括了對土地、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以及對被征地人員的安置。征地補償費并不是全額發放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應交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銅仁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要看當地政府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政府不公布補償標準則違法,可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知曉補償安置標準。
2、在此之前,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對征收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合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
四、高鐵征地補償標準甘肅慶陽環縣XX是多少
慶陽市環縣的征地補償標準以省府制定的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為基準,在保護被征地人權益的基礎上確定具體補償標準。詳細數據以征地公告為準。一、征地行為要依法公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二、征地公告包括基本內容:《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五、最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征地補償標準
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的土地共分為四類:一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41087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31548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27745元/畝。四類區片補償標準:旱地:20564元/畝。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梢砸浦驳拿缒尽⒒ú菀约岸嗄晟洕帜镜?,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鐵路征地補償新標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第十八條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補償,以承包合同所確定的地類為補償依據。
溫室和大棚為一類菜地,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常年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節性生產蔬菜的溫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產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產蔬菜的青苗補償,按下列三種地類標準補償:
一類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類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類菜地,每平方米4-5元。
專業種植果樹或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的規定和專家的論證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樹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評審專家按果樹達到結果齡所應保持的株距進行確認,并按評審專家確認的植株數予以補償。果樹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結果齡所應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實際植株數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鋼砼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磚瓦結構,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備、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磚瓦結構,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備和防凍設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木制式溫室,按下列標準補償;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設備、鍋爐暖氣、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產設施齊全的(包括有灌溉設施、火墻、火爐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產設施不齊全,無取暖設施及灌溉設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鋼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鋼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純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條農民每戶只限一處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作業用房;作業用房超面積或面積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但是,無批準手續的不予補償:
(一)磚砼式作業用房,每處4000-6000元;
(二)磚木式作業用房,每處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業用房,每處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條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一、第四章人口安置
第二十五條被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其人口安置應當以村為單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實行統一安置。
第二十六條對被征用土地的農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調地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多余土地的,應當通過召開村委會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劃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村委會所有;
(二)城鎮就業安置:城鎮單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業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數計算,將安置補助費劃歸安置單位所有;
(三)社保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補助費可存入社保部門,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帳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
(四)村辦企業安置:鼓勵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創辦企業,安置補助費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業,安置被征地的農業人口就業;
(五)貨幣安置:征地單位可以對被征地的農民實行貨幣安置,其安置標準為:18周歲至60周歲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歲以下和60周歲以上的,每人10000元。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一、征地補償費的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一、甘肅慶陽征地拆遷流程是什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
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召開拆遷動員會并在拆遷地段設立現場咨詢點;
8、發拆遷通知書,并會同評估單位發評估通知書;
9、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進場實際操作;
10、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書,并送達被拆遷人;
11、拆遷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書與被拆遷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12、對達不成協議的申請裁決,由拆遷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裁決;
13、按規定與拆房施工單位簽訂拆房協議,并由拆房施工單位組織拆房;
14、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
15、工程決算;
16、整理上報拆遷檔案資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17、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房屋產權登記中的契稅減免等其它工作。
二、補償決定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補償決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3)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4)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選擇情況;
(5)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已在銀行專戶存儲的情況;
(6)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7)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8)其他事項。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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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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