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超過10年拆遷補償2025,住了十年以上的違建能拆除嗎怎么賠償,住了十年以上的違建是否能拆除以及如何賠償的問題,涉及到的是違章建筑的處理和補償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一、關于違建的拆除無論違章建筑存在的時
住了十年以上的違建是否能拆除以及如何賠償的問題,涉及到的是違章建筑的處理和補償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關于違建的拆除
無論違章建筑存在的時間長短,只要其違反了城鄉規劃法規,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都有權依法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即使是住了十年以上的違建,也有可能面臨拆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均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對于沒有合法手續的違章建筑,相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
二、關于違建拆除的賠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這意味著,對于違章建筑,即使是住了十年以上,拆除時也不會給予補償。
違章建筑的拆除是基于其違法性,而非建筑本身的價值或使用年限。因此,無論建筑存在多久,只要其性質為違章建筑,就不會因拆除而獲得任何形式的賠償。
綜上所述,住了十年以上的違建仍然可能面臨拆除,且拆除時不會獲得任何賠償。建議相關業主或使用者盡早了解并遵守城鄉規劃法規,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10年以上違建房拆遷不可以賠償。違章建筑屬于沒有任何批文或證件的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被拆遷人無權主張拆遷補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拆除違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確認是否違法、違規;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筑確認后,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不管是在哪一年進行的建筑,只要屬于違建建造,都是不合法的建筑,有關部門可以隨時拆除。但在我國司法實踐過程中,尤其是早期農村的房屋建造,有些違規建筑不能夠被拆除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沒收食物語或者違法收入,同時并處罰款。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二十年的違建能拆除,只要是違章建筑,隨時都可以拆,不會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能拆。如果建筑確實不能拆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法律主觀:可以。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不合法,違章建筑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違建是指違章建筑,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筑。嚴格來講主要是指違反《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私自建設的房屋建筑設施。違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并且很多違章建筑還隱匿在合法建筑里面。
法律客觀:《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4條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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