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店拆遷補償標準2025,馬店農村拆遷補償政策,馬店農村拆遷補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內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補償應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這通常根據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
馬店農村拆遷補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內容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補償應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這通常根據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同樣依據上述條例,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這類補償通常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拆遷導致停產停業,也會有相應的補償。
二、補償標準
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農村房屋征收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都會考慮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來確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住房保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評估與復核: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評估,甚至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總的來說,馬店農村的拆遷補償政策會綜合考慮房屋價值、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多個方面,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和政策差異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2019年發布的《駐馬店市城市住宅區舊房改造(拆除)補償標準》,駐馬店市城市住宅區舊房改造施工所需臨時用地、綠化設施等公共配套設施等補償標準已明確。其中,舊房居民可獲得新房補償面積,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修費等也已經詳細規定。各項標準都參考當地人均消費支出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標準較為合理。根據《駐馬店市城市住宅區舊房改造(拆除)補償標準》規定,該市城市住宅區舊房改造(拆除)施工所需臨時用地、綠化設施等公共配套設施等補償標準已經明確。其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新房補償面積,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修費等。具體而言,針對舊房居民,其可獲得新房補償面積,面積標準根據所在區域的不同,分別為每戶建筑面積50-60平方米;60-70平方米;70-80平方米;80-100平方米。針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修費等,標準則是按照當地人均消費支出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計算的,標準較為合理。需要注意的是,該標準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補償標準,如拆遷范圍和拆遷戶數等不同情況下的補償標準并不相同,不同情況下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計算。總之,駐馬店市城市住宅區舊房改造(拆除)補償標準明細規定了臨時用地、綠化設施等公共配套設施等的具體補償標準,以及舊房居民的新房補償面積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修費等的標準, 標準較為合理。如果舊房居民在拆遷過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應該怎么做?如果舊房居民在拆遷過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應該首先與相關拆遷方進行溝通和協商,如仍未得到滿意解決,可向當地城市建設、住建、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此外,也可以咨詢有關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在法律框架下尋求幫助。駐馬店市城市住宅區舊房改造(拆除)補償標準明細已經制定,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補償標準,舊房居民可以獲得新房補償面積,以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修費等的補償,標準較為合理。如果舊房居民在拆遷過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并咨詢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尋求幫助。【法律依據】:《駐馬店市城市住宅區舊房改造(拆除)補償標準》第四章第十四條 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內的人員的生活保障費用和搬遷補償費用實行個體核算,補償范圍和標準參照本標準執行。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1、各類房屋的補償費,包括舊料損失、拆除、搬遷和人工費用。各縣(區)在執行中可根據當地物價水平、房屋新舊程度等情況確定補償標準。
2、水井補償包括開鑿用料和施工量,廢枯井按同類井標準的30—50%進行補償。
3、材料損失、拆建工費等。
4、墳墓補償費包括遷葬的工、料等費用。
5、對征地范圍已確定、征地調查登記開始后搶種、搶栽的青苗和搶挖的附著物、搶建的房屋等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具體判定方法:1.依據征地范圍確定和調查登記兩個時段的高分辨率遙感影像進行判定;2.通過走訪調查進行判定。
6、地上違法搭建的設施及建筑物(用于農業生產的設施除外)不予補償。
7、已經枯死的各種類植物不予補償。
8、同一地塊的多類樹種及不同樹齡的林木,按相應樹種補償標準分別進行補償。
9、耕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產值標準補償。套種作物的青苗補償標準按各作物種植面積的加權平均值執行。
10、對本規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種可參照相近情況補償,不能參照的,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補償標準,并報市發改委價格調控管理科備案。
11、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征地補償方案,并予以公告。
12、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13、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征地青苗據實補償后,繼續保留駐政〔2008〕108號文件規定的地上附著物按每畝3000元包干補償的辦法。
一、征地補償制定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土地被征用,政府補償款是每個農民家庭都關心的大事,所以必須仔細閱讀駐馬店征地補償標準,并提前與自身情況對比,若與政府下發的補償款有出入,要及時與政府溝通,溝通達不成一致的,可以通過咨詢律師以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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