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違拆遷補償標準2025,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07-2-111-002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時應根據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
入庫編號2023-07-2-111-002上海市某加工場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時應根據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確定損失分擔關鍵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用途郜云律師學習研究。
民事
土地租賃合同
合同無效
違法建筑物
損失分擔
過錯分配基本案情上海某加工場與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于2012年10月31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將某區某村集體耕地2.50畝(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出租給上海某加工場用于建造生產廠房。合同約定,如上級部門要求拆違,責任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承擔。合同簽訂后,上海某加工場承租系爭土地,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在土地上完成搭建,并于2013年4、5月左右完成搭建的內部裝修。上海某加工場相關建筑未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另外,上海某加工場向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支付的相應租金付清至2016年年底。 2016年12月23日,某區某鎮人民政府向上海某加工場發出“五違”整治告知書,稱上海某加工場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等情形,并于2017年1月10日左右將上海某加工場建造的房屋作為違法建筑而拆除,致使上海某加工場遭受一定經濟損失。
上海市某加工場起訴請求: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向其支付因建造的房屋被拆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辯稱,第一,系爭土地為耕地,原告用于建造生產廠房、系非農建設,故租賃合同無效。第二,原告在系爭土地上的搭建是違法建筑,違法利益不應得到合法保護。第三,原告搭建被拆除的原因不僅僅是非法建筑,還存在違法排污、安全隱患等多種違法行為。第四,原告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具體金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滬0113民初20106號民事判決:一、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與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就上海市某區某村集體耕地2.50畝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二、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支付25萬元;三、駁回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場的其余訴訟請求。上海市某加工場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上海市某加工場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滬02民終8441號民事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系爭土地系集體所有的耕地,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將系爭土地出租給上海某加工場用于建設生產廠房,是將耕地用于非農建設,故系爭土地租賃合同當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上海某加工場承租系爭土地后建設生產廠房,因相關廠房違法用地、違法建筑、違法排污及存在安全隱患等客觀事實,致使系爭房屋被拆除,故上海某加工場基于雙方間的租賃合同關系起訴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賠償。需要說明的是,上海某加工場作為系爭耕地的承租人、違章建筑的建造方、實際使用人及相關收益方,理應對相關損失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作為系爭耕地的出租人,對合同無效及由此導致的相關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現上海某加工場的相關搭建已在本案訴訟前被拆除,目前已經缺乏評估其造價的可能性,上海某加工場亦無法提供建造系爭房屋時的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圖紙等材料證明其建造成本,上海某加工場所提供的照片、視頻等也無法明確查清工程量,且上海某加工場多次庭審中關于搭建投入的主張及書面陳述的相關內容差距較大,可信度較低,故上海某加工場主張的造價缺乏證據予以證明。但上海某加工場進行了建造系客觀事實。同時,根據上海某加工場自述,上海某加工場建造廠房后用于生產,年利潤約有20萬元,部分面積用于出租,收益約20萬元左右,這些利益均系上海某加工場在無效合同履行期間所得,在計算上海某加工場損失時應予以考量。再結合雙方的陳述、由上海某加工場提供的、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的《暫無房產證樓宇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核定表》上載明的建筑物面積等情況,并充分注意到雙方對導致合同無效均存在的過錯程度、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雙方的收益情況等主客觀因素,酌情確定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員會向上海某加工場支付補償款25萬元。對于上海某加工場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裁判要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在土地上進行違法搭建的,因土地租賃合同無效,違法搭建被拆除致使承租人產生損失,對建筑物的造價費用應在土地租賃合同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攤,具體應當考慮雙方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及搭建違法建筑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租賃雙方收益情況等主客觀因素。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第15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3民初20106號民事判決(2018年6月26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民終8441號民事裁定(2018年10月17日)(民一庭)
法律分析:我國的宅基地制度是隨著我國土地制度的不斷變革而逐步確立的,國家可以通過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買賣來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繼承要發生所有權轉移,國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分析:
我國的宅基地制度是隨著我國土地制度的不斷變革而逐步確立的,國家可以通過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買賣來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繼承要發生所有權轉移,國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東莞某經濟合作社與東莞某實業公司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
律師實戰辦案資料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依法接受東莞市厚街鎮xx經濟合作社的委托,擔任其代理人,參加xx經濟合作社上訴東莞市xx實業有限公司土地轉讓糾紛一案的訴訟活動。
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代理律師提出如下幾點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應負主要責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1998年7月5日簽署的《土地轉讓合同》。所以,適用1998年12月29日重新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簡稱《土地法》)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下簡稱《土地法實施條例》)。
上述《土地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p>
上述國務院頒布的《土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文規定:土地不得“非法轉讓”。土地轉讓的合法程序是:
①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方案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②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同意后,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依法商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③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
④建設項目竣工后,核發土地使用證。該《土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也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由村民代表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边@里也明確規定,確需使用集體土地者,“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組織”提出用地申請。
本案被上訴人直接與上訴人簽土地轉讓合同,這已不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訴人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未持有國土部門的批準用地文件,也沒有任何建廠的設計方案、圖紙,而要上訴人先辦好《土地使用證》,這顯然是在規避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逃避國家應征收的土地轉讓金。所以,本案《土地轉讓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應負主要過錯責任。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33號原告江蘇某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5號新海通大廈第0層。顧某,江蘇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委托人陳勇,上海亞太長城南通分所律師。王某某,男,972年5月9日生,漢族,住南通市南園路號8幢40室。委托代理人李小偉,江蘇蘇州新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農路59號新景大廈。負責人王某某,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清算組組長。委托代理人李小偉,江蘇蘇州新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南通某時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環城南路東首。法定代表人李某,南通某時裝有限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賈某,南通某時裝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袁斌,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南通分所律師。原告江蘇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告王某某、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清算組(以下簡稱某公司清算組)、南通某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一案,于200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三被告了副本。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7月9日組織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并于2005年7月29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勇,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偉,被告某公司清算組的負責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偉,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某、袁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某公司訴稱,被告王某某于996年8月進入本公司任業務員,2000年7月任業務一部部長直至200年3月23日離職。被告王某某在本公司工作,直接經手負責與本公司的龍定6科、龍定6科、龍定62科、天津大榮、針山、木口、水田等7個日本客戶發生多筆紡織品外銷業務,由此掌握了本公司的經營信息。為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本公司于998年7月日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此后又分別采取了制定下發保密制度、召開保密會議、簽訂等一系列保密措施。被告王某某借故未在保密合同上簽字。被告王某某離職后即與其兄王志忠共同設立了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某公司利用被告王某某所掌握的本公司業務資料和經營信息,采取直接與日商進行業務聯系和操作,然后由被告某公司對外簽訂外銷合同并辦理報關、結匯、退稅等手續與上述7家日本客戶發生紡織品貿易。經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某公司在某公司相關商業秘密存續期間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某公司涉案客戶名單,王某某、某公司賠償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24,28元。在(200)通中民初字第70號一案中,已生效的認定某公司在原告提出權利要求并出示證據之前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這就意味著某公司在此以后的行為構成侵權。因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被告侵權的業務量只截止到200年2月,而本公司現有證據證明被告在200年2月以后又繼續與涉案的7家日本客戶發生紡織品貿易,被告的行為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禁止。請求判令:、被告在本公司商業秘密存續期間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本公司的商業秘密;2、被告賠償本公司因其侵犯客戶名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0元,并互負連帶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本人在200年2月以后與其涉案的7個日本客戶發生業務往來,而且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為維系商業秘密所付出的努力。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某公司清算組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某公司在200年2月以后與其涉案的7個日本客戶發生業務往來,而且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為維系商業秘密所付出的努力。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的起訴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綜合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王某某、某公司在200年2月以后是否繼續實施了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被告某公司在200年2月以后是否實施了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原告某公司就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通中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蘇民三終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證明龍定6科、龍定6科、龍定62科、天津大榮、針山、木口、水田等7個日本客戶信息屬于原告某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在原告該商業秘密存續期間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2、由曹惠簽署的南通儷成住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儷成公司)發給儷翔公司張榮祥經理的FAX連絡書復印件3份、某公司發給儷翔公司張榮祥經理的FAX連絡書復印件份,證明被告王某某、某公司及某公司在200年2月以后繼續與原告某公司的7個日本客戶發生業務往來。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清算組分別就其辯稱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曹惠于2005年7月2日出具的一份說明,表明其于200年月離開某公司。2、某公司、某公司清算組2005年7月5日出具的一份說明,用于證明曹惠于200年月已離開某公司。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證據。經過質證,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清算組、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通中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蘇民三終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供的四份連絡書認為均系復印件,其真實性難以確認,且與本案無關聯性。原告某公司對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清算組提供的二份說明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被告某公司對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清算組提供的二份說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認證:本院(200)通中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蘇民三終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相關事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由于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四份連絡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告又不能舉證證明該證據的來源,因此對該四份連絡書,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某公司對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清算組提供的二份說明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由于證人未能出庭作證,因此,對該兩份說明本院不予采信。綜合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本院的認證,并結合庭審情況,本院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原告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紡織品出口業務的企業。因其沒有進出口經營權,所以通過與有進出口權的南通外貿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由南通外貿公司授權其以進出口業務二部的名義對國外客戶開展進出口業務,某公司除向南通外貿公司交納一定的管理費外,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包括對外報價、簽訂合同、繕打單證、報送、出運、結匯和退稅。期間,原告某公司通過派人參加華交會、廣交會,擁有了包括龍定6科、龍定6科、龍定62科、天津大榮、針山、木口、水田在內的一批日本客戶。為了維持與上述客戶的穩定交易,原告某公司與相關客戶進行各種形式的聯系和接洽,向客戶寄送了大量的樣品,花費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996年8月,被告王某某進入原告某公司工作,起初擔任業務員,2000年7月起擔任業務一部部長直至200年3月中旬離職。王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直接經手負責與原告某公司的龍定6科、龍定6科、龍定62科、天津大榮、針山、木口、水田等7個日本客戶發生了多筆紡織品外銷業務,由此掌握了某公司大量的客戶名單、行銷計劃、定價策略和進貨渠道等經營信息。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998年7月,原告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要求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此后,又分別采取了制定下發保密制度、召開保密會議、簽訂保密合同等一系列適當的保密措施。被告王某某與原告某公司未簽訂《南通某保密合同》。被告王某某自某公司離職后即與其兄王志忠共同投資于200年5月設立了某公司,王某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公司不享有進出口經營權。自200年3月起,某公司在向包括涉案的上述7家日本客戶在內的3家日本客戶主動發出聯系傳真的同時,開始利用王某某所掌握的某公司業務資料和經營信息,采用直接與日商進行業務聯系和操作,然后由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某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并辦理報關、結匯、退稅等手續的方式與上述7家日本客戶公司發生紡織品貿易。某公司因沒有按時年檢,江蘇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月8日作出通工商案字(2002)第755號,吊銷了該公司的。該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某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即于2003年月依法成立了清算組。本院于2004年7月26日對原告某公司訴被告王某某、左懷麗、曹心一、某公司、某公司清算組、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一、被告王某某、某公司在本案所涉原告某公司商業秘密存續期間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原告某公司涉案客戶名單。二、被告王某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公司因侵害其商業秘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24,28元,被告王某某與某公司互負連帶責任。三、被告某公司清算組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某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理,并以清理所得對某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額負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某公司對被告左懷麗、曹心一、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某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某公司清算組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05年2月22日作出判決:一、維持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通中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及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部分。二、變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通中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某公司在本案所涉原告某公司商業秘密存續期間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原告某公司涉案客戶名單。三、變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通中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駁回原告某公司對被告左懷麗、曹心一的訴訟請求以及對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在上述判決中,均將200年2月之前被告某公司與原告某公司涉案7個日本客戶發生的業務量作為計算賠償額的依據。原告某公司在上述判決生效后,以被告王某某、某公司及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計賠截止之日后,繼續實施相同為由,提起本案訴訟。結合上述查明事實,本院認為,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原告負有舉證證明其主張的信息為其商業秘密、被告實施了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的義務,本案中,涉案的龍定6科、龍定6科、龍定62科、天津大榮、針山、木口、水田等7個日本客戶為原告某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某公司于200年2月前利用被告王某某所掌握的某公司業務資料和經營信息與前述7個日本客戶發生業務往來,被告某公司、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某公司商業秘密的侵權,已為生效判決所確認。對此,原告某公司無需另行舉證證明。但對200年2月以后,被告某公司是否繼續利用被告王某某掌握的某公司的客戶名單,通過被告某公司與原告某公司涉案7個日本客戶發生業務往來,原告某公司仍負有。原告某公司就其主張僅向本院提供了四份連絡書復印件以證明被告王某某、某公司及某公司在200年2月以后繼續實施了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中三份是案外人儷成公司發給儷翔公司、一份是某公司發給儷翔公司,但被告均以無原件核對為由對該四份連絡書的真實性予以否認,并指出連絡書的內容及主體與本案無關聯性,原告某公司又不能就該四份連絡書的來源及為何無原件作出合理的說明,因此,沒有證據證明某公司及被告王某某、某公司在200年2月以后繼續與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某公司客戶發生業務往來,某公司也未證明其在此之后為維系其涉案7個客戶的商業秘密性所作的努力。因此,某公司指控本案被告王某某、某公司及某公司在200年2月之后繼續實施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0,00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200元,由原告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0,00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200元,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京分行江蘇路分理處;帳號:xxxxxxxxxx)審 判 長 xx代理審判員 xxx代理審判員 xxx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書 記 員 xxx
律師分析:
我國的宅基地制度是隨著我國土地制度的不斷變革而逐步確立的,國家可以通過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買賣來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繼承要發生所有權轉移,國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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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除違章建筑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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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軒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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