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寓樓拆遷補償標準2025,西藏大棚拆遷補償最新政策文件,很抱歉,我暫時無法提供具體的關于西藏大棚拆遷補償的最新政策文件,因為這可能涉及到地方性的具體規定,而且政策文件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更新或調整。然而,我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您
很抱歉,我暫時無法提供具體的關于西藏大棚拆遷補償的最新政策文件,因為這可能涉及到地方性的具體規定,而且政策文件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更新或調整。然而,我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您概括大棚拆遷補償的一般性內容。
在一般情況下,大棚拆遷的補償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補償費:這是對于土地使用權被征收的一種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通常會參考土地的原用途以及被征收前幾年的產值等因素。
大棚拆遷安置補助費:用于補償被拆遷人因拆遷而需要支付的臨時安置費用,這可能會涉及到搬遷費、臨時居住費等因素。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這是對于大棚及其內部設施的補償,如灌溉系統、保溫設備等。具體的補償標準會根據這些設施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
青苗補償費:如果大棚內種植有作物,政府還需要支付青苗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人因拆遷而導致的作物損失。
對于具體的補償標準,通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西藏地區的大棚拆遷補償標準,您可以查詢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發布的官方公告或政策文件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信息。
同時,我要提醒您,無論在哪個地區進行拆遷,都需要有相應的拆遷公告,并明確告知被拆遷人相關的補償標準和方式。如果對于拆遷補償有任何疑問或爭議,被拆遷人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咨詢或申訴。
最后,請注意,我給出的信息只是一般性的內容,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建議您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
律師分析:
改造。一、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各地市和相關單位要根據下達的城鎮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建設計劃任務,加快前期工作進度,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待資金落實到位后,抓緊開工建設。2021年4月底前,新建項目要完成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設及概算批復、招投標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續建項目要全部復工。2021年6月底前,所有資金落實到位的新建項目要全部開工;配建、購買(或長期租賃)商品房作為公租房的,要完成協議簽訂或房屋交易手續工作。二、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各地市要明確項目建設法人,嚴格落實責任,地市直項目由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項目法人;縣(區)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作為項目法人。新建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同級審批”的原則,優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備案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各地市和相關單位要及時將2021年新建項目錄入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庫,并按照發改部門的要求及時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調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戶型、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者雖未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筑;(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新建房屋,或者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及其附屬物。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確定的拆遷范圍內新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和用地性質或者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的,拆遷人依法只對確定拆遷范圍前的房屋及用地性質和租賃關系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或者以房屋測量機構測量的實際面積為準。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當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三十四條因房屋拆遷發生的被拆遷人的電話、水、電、氣、有線電視、寬帶等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拆遷期間的收費標準補償被拆遷人。
第三十五條用于拆遷安置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每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積。
對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平均居住面積、他處無住房的被拆遷人,按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其安置面積的差價款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不再支付;超過平均居住面積的,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按市場價結算。
拆遷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住宅房屋,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或者拆除后喪失使用功能的,由拆遷雙方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申請評估后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宗教活動場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外國駐華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鎮規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城鎮房屋拆遷需要遷移人防、市政等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拆遷人商有關部門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批準后,由所有權人按照城鎮規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置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必須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書,并由拆遷人送當地縣級以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被拆除房屋的產權證,重新登記發證。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并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在與所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款進行比較后,結算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條拆遷租賃住房的,由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進行房屋產權置換,產權置換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一條拆除國有單位公有住宅房屋和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城鎮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前款所稱公益事業,是指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非生產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事業。
拆除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置換,由拆遷人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劃撥土地的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規定扣除、土地收益等有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置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重建或補償。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等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按照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置換的,在等待調換期間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除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調換期限及納稅情況等因素,按照評估結果給予適當補償。
實行作價補償的,在拆遷期限內對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房產補償總金額的3%~5%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四十四條被拆遷人搬遷時,不得拆毀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加強對拆遷房屋的管理,及時清除殘土污物,回收舊料。
第四十五條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并支付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按提前天數給予一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
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給承租人,補償標準按照實際發生額確定;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另行支付搬遷費。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置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的,搬遷費用是指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搬遷補助費、提前搬遷獎勵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法律分析:
改造。一、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各地市和相關單位要根據下達的城鎮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建設計劃任務,加快前期工作進度,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待資金落實到位后,抓緊開工建設。2021年4月底前,新建項目要完成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設及概算批復、招投標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續建項目要全部復工。2021年6月底前,所有資金落實到位的新建項目要全部開工;配建、購買(或長期租賃)商品房作為公租房的,要完成協議簽訂或房屋交易手續工作。二、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各地市要明確項目建設法人,嚴格落實責任,地市直項目由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項目法人;縣(區)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作為項目法人。新建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同級審批”的原則,優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備案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各地市和相關單位要及時將2021年新建項目錄入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庫,并按照發改部門的要求及時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調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
改造。一、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各地市和相關單位要根據下達的城鎮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建設計劃任務,加快前期工作進度,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待資金落實到位后,抓緊開工建設。2021年4月底前,新建項目要完成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設及概算批復、招投標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續建項目要全部復工。2021年6月底前,所有資金落實到位的新建項目要全部開工;配建、購買(或長期租賃)商品房作為公租房的,要完成協議簽訂或房屋交易手續工作。二、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各地市要明確項目建設法人,嚴格落實責任,地市直項目由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項目法人;縣(區)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作為項目法人。新建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同級審批”的原則,優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備案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各地市和相關單位要及時將2021年新建項目錄入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庫,并按照發改部門的要求及時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調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為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為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6、房屋補償標準為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7、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為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
8、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9、林木補償標準為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為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10、柞樹林木補償費為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11、紅松林木補償費為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12、落葉松林木補償費為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13、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14、森林植被恢復費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未成林每畝86600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一、征地補償計算公式
1、土地補償計算公式
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2、青苗補償費計算公式
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并公告。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3、安置人數計算公式
征地時,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
4、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及計算公式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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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西藏公寓樓拆遷補償標準文件,西藏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楊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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