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拆遷補償流程房屋征收2025,簡述國有土地征收拆遷與補償程序,國有土地征收拆遷與補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前置程序擬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
國有土地征收拆遷與補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前置程序
擬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二、征收決定與公告
征收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那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發布征地公告:征收決定作出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三、補償安置方案制定與實施
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實施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由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組織實施。費用應在方案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四、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如果違反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的來說,國有土地征收拆遷與補償程序是一個復雜且嚴謹的過程,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2、提出征收申請,審核相關材料;3、確定征收范圍,明確實施單位;4、發布征收預告,告知停辦手續;5、撥付工作經費,組織房屋登記;6、交付拆遷款,動土開工。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實施房屋征收是應當先補償還是先搬遷1、實施房屋征收是先補償再搬遷。依據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先補償,后搬遷是屬于法定的程序,如果暴力拆遷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二、房屋征收的流程是什么房屋征收的流程如下: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主要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包括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公告、征收補償等。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法律分析: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的范圍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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