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土地拆遷補償標準2025,租用村里土地被征用能得到什么補償,租用村里土地被征用時,租戶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些補償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一、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為了解決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租用土地者的生活出路問題而
租用村里土地被征用時,租戶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些補償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為了解決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租用土地者的生活出路問題而支付的費用。在土地租用期內,如果土地被征用,那么租用土地者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這筆費用的具體數額會根據當地政府的政策和實際情況來確定,但通常會考慮到租用土地者的生活需要、就業能力等因素。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租用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和建造的附著物(如房屋、設施等)進行補償的費用。這部分補償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具體補償標準會根據農作物和附著物的類型、數量、價值等因素來確定。通常情況下,政府會派遣專業評估機構對農作物和附著物進行評估,以確保補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租戶有權獲得上述補償,但具體的補償數額和方式可能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當地政府的政策、征用土地的用途、租用土地的合同條款等。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租戶應積極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協商,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在征用土地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租戶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尋求法律援助。
村里被征用土地不能再出租,具體原因如下:1、村民不能擁有使用權(除非國家又重新發包),因此既然已經征收,且無需再給補償,那么土地就屬于國有而不再屬于集體所有了,村民不能再行出租;2、如果村民已出租,國家(政府)有權收回。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2、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3、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4、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5、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6、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村里被征用土地不能再出租,具體原因如下:
1、村民不能擁有使用權(除非國家又重新發包),因此既然已經征收,且無需再給補償,那么土地就屬于國有而不再屬于集體所有了,村民不能再行出租;
2、如果村民已出租,國家(政府)有權收回。
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
3、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4、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5、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6、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農村土地被征收賠償,因各地區的賠償標準是不相同的,其具體賠償請參考拆遷公告以及當地拆遷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視情況而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土地補償款怎么發放?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備注: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建議多加了解一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村里被征用土地不能再出租,具體原因如下:
1、村民不能擁有使用權(除非國家又重新發包),因此既然已經征收,且無需再給補償,那么土地就屬于國有而不再屬于集體所有了,村民不能再行出租;
2、如果村民已出租,國家(政府)有權收回。
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
3、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4、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5、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6、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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