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方案有效期2025,政府土地征收及補償方案通知的有效期,政府土地征收及補償方案通知的有效期通常與土地征收批文的有效期一致。一般來說,征地公告的有效期為兩年。在這兩年內,政府需按照公告的征地范圍和補償方案實施土地征收工作。如果兩年
政府土地征收及補償方案通知的有效期通常與土地征收批文的有效期一致。一般來說,征地公告的有效期為兩年。在這兩年內,政府需按照公告的征地范圍和補償方案實施土地征收工作。如果兩年內未實施征地或未供地,那么批文將自動失效,土地應交還原土地使用者恢復使用。
具體來說:
征地通知與補償方案的時效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府在決定征收土地后,會發布征地公告,并在隨后的一定時間內(通常在45日內)擬定并公布補償方案。這一過程確保被征收方有足夠的時間了解并準備相關事宜。
征地公告的有效期:征地公告發布后,其有效期通常為兩年。這意味著政府需在這兩年內完成土地的征收工作。若超出此時限,征地批文將失效,相關征收工作需重新申請和啟動。
補償方案的實施:在征地公告有效期內,政府需按照公布的補償方案對被征收方進行補償。補償完成后,政府方可進行土地的實際征收工作。若補償方案未能在有效期內實施,可能會影響到整個征收進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政府土地征收及補償方案通知的有效期是兩年,政府應在此期間內完成征收和補償的所有相關工作,以確保征收進程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這些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數量等;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等。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征地通知到確定補償方案需要不到45日。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在發布征地公告后45日內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土地征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期限不一定,因為實施期限是由當地政府根據情況制定的,一般會告知土地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地補償公告期是三十日以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范圍內予以公告。【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被廢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調整,規定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前應當完成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登記、簽訂補償協議等程序,因此,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所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的主要制度等內容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據此可知,廢止《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主要是為了給農村征地程序的調整掃清障礙。“兩公告一登記”及相應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救濟權利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整個征地程序中的位置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未來,在農村征地中,征地依法獲批后農民朋友或將不再能夠見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而“一登記”的位置也已經被新法第47條調整至批前完成。根據這一最新動作及自然資源部的上述簡短政策解讀,2020年農村征地程序或將采取如下框架設定,其特征在于大量學習借鑒《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經驗:1.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此步驟顯然借鑒于《條例》的規定,首次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一程序引入到農村征地之中)2. 擬征地公告;(對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部分取代原“兩公告”程序的目的)3.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4.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環節被這兩步取代)5. 征地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取代此前批后的“一登記”環節)6. 預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借鑒舊城區改建類征收項目中的“預簽約”模式,在征地依法獲批前組織被征地農民預簽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安置協議,征地項目獲批后協議即生效,反之則暫不生效;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此時可選擇暫不簽約)在這一環節進行期間,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要依法進行價值評估,有爭議的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申請復核、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7. 依法組卷報批,向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申請征收土地;8. 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依法作出征地批復;9.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復,并發布“征收土地的決定”,同時公布完整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590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關文章,縣政府的“征地決定”或具有可訴性,被征地農民若不服可向法院起訴尋求救濟)10. 對已經簽約的村集體、農戶落實補償款或者安置房,對尚未簽約的根據此前進行的實地測量、評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根據590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關文章,“補償決定”具有可訴性);11. 對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搬離房屋又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仍需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要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情況,但從590號令的經驗上看,補償決定本身即可規定“責令交地”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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