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中違紀問題法律規定2025,拆遷過程中遇到的違法亂紀行為,法律分析:拆遷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法律分析:拆遷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師分析:
拆遷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遷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現行征地拆遷體制問題
目前征地拆遷體制主要是以項目帶動模式為主,即引進一個項目,實施一片拆遷,并要求限時完成。為確保按時完成征地拆遷任務,各區往往被迫采取簡化程序、在補償標準之外另行給予促遷補助或獎勵等措施。同時,由于廈門市現行的1996年出臺的《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僅適用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關于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政策比較滯后且存在許多空白,各區分別制定的實施細則多是針對補償范圍、標準等,而關于職責、程序、監管等的規定較少,導致各區征地拆遷工作機制既不完善,也不統一,為腐敗提供了空間。
2、基層干部權力行使失范
在鎮(街)一級,由于征地拆遷點多面廣,多數鎮(街)采取領導干部分片負責的辦法,導致領導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區權力較大;在村(居)一級,基層組織建設不健全,農村事務權力大多集中在村(居)少數主要干部手中,基層各項制度落實也還存在不少問題,村務公開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現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夠,群眾難以實施有效監督。權力的過度集中使個別思想素質不高的干部有恃無恐,運用手中權力撈取不法之財、獲取不法利益,導致腐敗問題發生。同時,基層行政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有的執法人員法律意識不強,濫用執法權,特別是在查處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等問題中存在選擇性執法甚至權力尋租現象。
3、監管不到位
當前征地拆遷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主要是鎮(街)、村(居),在對這些基層單位的監管方面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一方面是本級監督管理不力,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真正實行財務收支審批和經辦制度,財務人員沒有發揮財務監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級監督不到位,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機構不健全,客觀上導致工作過程的監管缺位。各區在實施征地拆遷過程中,工作小組成員多為臨時抽調,時間、精力難保證,專業人員也不多。同時由于征地拆遷任務點多面廣,工作人員很難深入現場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進行全程監督、審核、指導,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實,過程監管力不從心。
應對違法拆遷被拆遷人可以及時向公安報警,同時注意收集相關違法拆遷證據,然后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違法點,進而給征收方施加壓力,爭取時間,以獲得談判或訴訟的主動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征收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由監察部門介入調查,經調查確實存在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一、土地征收條件
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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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丹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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