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有什么規定2025,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哪些內容,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二、安置補助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對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青苗補償費:是指對被征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
四、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
這部分費用主要是用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包括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總的來說,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是為了公平、合理地補償被征地農民和拆遷戶因土地被征用和房屋被拆遷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具體的補償標準和方式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來確定。
國家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為:國家征收土地為集體土地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賠償范圍包括:1、土地補償費,即對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即對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而賠償的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即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即對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為國有土地時,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三方面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應予補償,個人的物權任何人不能侵犯。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應予補償,個人的物權任何人不能侵犯。
4、同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征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按照1:1的產權置換(如被拆遷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單位)應賠償100平方米房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的范圍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2)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一、各省征地補償款提留比例
關于征地補償款的提留問題,是被征地農民經常問到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京平拆遷律師認為,在征地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這個比例不應當是由村委會單方決定,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法律依據就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是什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行公路建設需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1、費用內容
(1)費:指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等繳納的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租用土地費,耕地占用稅,用地圖編制費及勘界費,征地管理費等。
(2)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指征用耕地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補助費。
(3)拆遷補償費:指被征用或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城市公用設施等拆除、遷建補償費,拆遷管理費等。
(4)復耕費:指臨時占用的耕地、漁塘等,待工程竣工后將其恢復到原有標準所發生的費用。
(5)耕地開墾費:指公路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應由建設項目法人(業主)負責補充耕地所發生的費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繳納的耕地開墾費。
(6)森林植被恢復費:指公路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建設項目法人(業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的森林植被恢復費。
2、計算方法: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應根據審批單位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和臨時用地面積及其附著物的情況,以及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計算。森林植被恢復費應根據審批單位批準的建設工程占用林地的類型及面積,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計算。與原有的電力電訊設施、水利工程、鐵路及鐵路設施互相干擾時,應與有關部門聯系,商定合理的解決方案和補償金額,也可由這些部門按規定編制費用以確定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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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土地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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