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最新法律規定農村拆遷補償法2025,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法律依據,農村拆遷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
農村拆遷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該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評估或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這部分補償主要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標準可能因地區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會考慮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臨時居住條件等因素。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征收房屋導致停產停業,被征收人也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這部分補償的具體標準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進行確定。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如果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這意味著被征收人可能有機會獲得住房保障方面的額外補償或優惠。
總的來說,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一個綜合多方面的考量,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費用、停產停業的損失以及可能的住房保障等。這些標準會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確定,并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調整。
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1、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農村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農村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農村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以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加以確定。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農村房屋拆遷流程是什么農村房屋拆遷流程具體如下: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2、拆遷范圍內調查;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4、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評估;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6、拆遷公告等。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
1、異地安置;
2、回遷安置;
3、給付一定的補償金。
一、房屋拆扦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拆遷后,拆遷人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房屋拆遷的補償金中通常包括房屋拆遷補償費和房屋拆遷安置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協商的補償金額(或者經過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協商的補償金額(或者經過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房屋拆遷安置費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方法
具體分為貨幣補償方式、產權置換補償方式和兩者相結合的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部分組成的補償金額。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異地安置、回遷安置。兩者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顧名思意,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三、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哪幾種
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1、市場評估價。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2、商品房交易均價。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3、重置價。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三、結合型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特別提示: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千萬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目前比較有效的方式是通過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爭取提高補償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鄉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1、鄉村房屋拆遷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鄉村房屋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鄉村房屋獎勵性補償費,以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確定,不得任意更改。【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拆遷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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