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廣西關于征用土地的賠償規定,法律主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征收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征收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計算;征用 宅基地 可以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地上房屋 拆遷 ,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 征地 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以上 征地補償費 和安置補助費,最高可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法律分析:廣西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按照被征收的土地的原來的用途進行計算。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含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的補償費用。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指的是耕地在被征收之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是按照需要被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關于2017年廣西農村宅基地征地補償標準情況具體如下: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廣西省欽州市市轄區各區片土地補償標準如下:南珠街道辦事處、向陽街道辦事處、水東街道辦事處、文峰街道辦事處、沙埠鎮、康熙嶺鎮、尖山鎮、犀牛腳鎮、欽州港經濟開發區、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4158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512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780元/畝到15120元/畝之間。
久隆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4070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480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700元/畝到14800元/畝之間。
大垌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993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452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畝到520元/畝之間。
小董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938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432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580元/畝到14320元/畝之間。
大番坡鎮、東場鎮、龍門港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850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400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500元/畝到14000元/畝之間。
平吉鎮、大寺鎮、那蒙鎮、黃屋屯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773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372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430元/畝到13720元/畝之間。
新棠鎮、長灘鎮、板城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652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328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320元/畝到13280元/畝之間。
貴臺鎮、大直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630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320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畝到13200元/畝之間。
那彭鎮、那思鎮、那麗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5486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2904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226元/畝到12904元/畝之間。
青塘鎮的補償標準:基本農田不低于35420元/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不低于12880元/畝;集體土地未利用地在3220元/畝到12880元/畝之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一、廣西農村征地補償新標準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2、征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4、征用開荒地、輪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5、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獲的,按被征用林地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長勢參照鄰近同類樹種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以當地基層統計年報單價為基礎,由有關部門協商核定。對收獲有大小年區分的經濟林地的年產值,按征用前兩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
6、防護林地不得征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該林種實際價值的十倍補償。
二、征地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征收集體土地不區分區域、不分地類,統一按每畝30000元(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的70%給予補償,符合相關規定應全額補償的由城區人民政府審批。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按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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