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遷再補償法律規定2025,房屋先拆遷后補償有法律那個爭議合法嗎,房屋先拆遷后補償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政府在進行房屋征收時,必須首先給予被征收
房屋先拆遷后補償的做法是違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政府在進行房屋征收時,必須首先給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補償,然后才能進行搬遷工作。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
如果政府或相關部門采取先拆遷后補償的做法,這顯然是違反了上述法規的規定。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遷后無法得到及時和合理的補償,從而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因此,如果遇到房屋先拆遷后補償的情況,被征收人有權拒絕這種違法的拆遷行為,并可以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不合法,應當是先補償、后搬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的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的價值,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另外拆遷補償的范圍還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有下列賠償方式:
1.貨幣補償。這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
3.結合型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一、被拆遷人可否選擇補償方式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而不是拆遷人選擇,其目的是更加突出貨幣補償,充分發揮貨幣補償操作簡便、透明度高、現買現住的優點,便于被拆遷人自由選擇購房或折現。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二、被拆遷人的權益1、房屋拆遷中的知情權;在征收補償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信息獲取方面占絕對優勢,與被征收人處于不對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征收和補償活動時,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2、房屋拆遷中的參與權;房屋征收拆遷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必須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權。征收條例規定的我國民眾參與征收與補償活動行政決策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聽證會和對相關公告發表意見。3、房屋拆遷中的申辯權;房屋拆遷活動中,應當保障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辯權。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拆遷時,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不聽取意見就作出行政決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經過法庭辯論程序就判決,顯然有失公正。當行政機關作出對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前,應當允許其提出異議和反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聽取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一般應當記錄在案,以作為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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