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江平快速路拆遷補償標準2025,補償金超3106萬揚州這里即將拆遷,近日,生態科技新城接連發布3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又一批拆遷名單曝光! 據了解,本輪拆遷涉及泰安鎮、杭集鎮多個區域,將安置527人,合計補償金約3106.12
近日,生態科技新城接連發布3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又一批拆遷名單曝光!
據了解,本輪拆遷涉及泰安鎮、杭集鎮多個區域,將安置527人,合計補償金約3106.1241萬。
拆遷區域,一方面將為區域成片開發讓道,規劃日化消費品展示中心;另一方為江平快速路東延涉鐵應急工程做準備,北沿江高鐵離我們越來越近。
安置138人,補償金超890萬
杭集鎮夏莊村多個區域即將拆遷
擬征收土地位置:
杭集鎮夏莊村村屬,杭集鎮夏莊村車東組、東二組、東一組、蔣莊組、西院組、夏莊組。
擬征土地四至范圍:
東至:泰李高路;南至:夏莊生產河;西至:農田;北至:村道。
征地總面積約10.5348公頃,安置約138人,合計補償約890.4568萬。
據了解,杭集鎮夏莊村曾出現在2021年揚州市廣陵區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 (草案)中。
該區域規劃以物流倉儲項目為主,配套建設基礎設施等項目。成片開發區域示意圖顯示為大宗日化消費品展示交易中心。
(成片開發范圍以最終批復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夏莊村位于金灣快速路南延線上,根據消息,金灣快速路南延即將啟動。
金灣快速路跨G40跨線橋擴容改造、高架快速路方式南延至田橋大橋,下穿北沿江高鐵,新建與規劃揚子津快速路互通。
這是揚州快速路網線遠大的一部,金灣快速路在生態科技新城、江都,揚子津快速路(規劃)在揚州南區。
兩線互通后,將形成新的環線,江廣融合更加深入,揚州路網更加快捷便利。
安置2人,補償金約10.8萬
泰安鎮前丁組因交通運輸需要將拆遷
擬征收土地位置:泰安鎮金泰村前丁組。
擬征土地四至范圍:東至:施工區;南至:施工區;西至:施工區;北至:橫三路。
金泰村前丁組這輪拆遷涉及安置約2人,合計補償10.7986萬。
根據公告,本次前丁組的拆遷主要是因為交通運輸需要。
此前,根據揚州發布消息,以鳳凰島路為中軸線的泰安片區“三橫兩縱”主干路網將再“升級”,橫二路、縱四路一期工程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
橫二路、縱四路一期項目位于泰安片區鳳凰島路以東,緊鄰金灣河,為十字型交叉的城市支路。
該項目于2022年2月開工建設,主體工程為道路工程,預計今年年底實現通車。
今年以來生態科技新城新城陸續開工建設了一批支路,作為北部路網建設中的重要分支。
橫二路、縱四路建成后將連接鳳凰路、78旅游環島路形成太平河畔新的路網體系。
未來將為周邊學校及商業開發提供交通保障,對推動全域文旅新業態和社會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鳳凰島
此外,據了解,金泰村恰處于寧啟鐵路與鳳凰島路交匯處,此前廣陵區2個成片開發方案都涉及該區域。
1、2021年5月,揚州市廣陵區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 (草案)中,該區域規劃國際度假休閑街區。
(成片開發范圍以最終批復為準)
2、2021年11月,揚州市廣陵區2021-05號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草案)中,片區規劃泰安古鎮商居綜合片區。
無論是度假休閑區,還是古鎮商居,都是文旅相關的規劃,這讓人們對七河八島區域的未來,更加期待。
(成片開發范圍以最終批復為準)
安置387人,補償金超2204萬
江平快速路東延段再迎新拆遷
擬征收土地位置:
泰安鎮華豐村村屬、華二組、華三組、李中組、田巷組、西院組;金泰村村屬、東胡組、李院組、前胡組、西胡組;泰安鎮鎮屬。
擬征土地四至范圍:
該項目為江平東路東延涉鐵應急工程(東起金灣河,西止鳳凰河)。
本輪拆遷,安置約387人,合計補償2204.8387萬。
據了解,江平快速路東延工程,先行實施的鳳凰河至金灣河涉鐵段,西起于鳳凰河東岸,依次跨越鳳凰路、泰李路、太平河,下穿鳳凰島路,終于金灣河西岸,全長2.6公里。
江平快速路涉鐵應急工程2021年6月28日正式開工。后續拆遷工作也陸續在推進中。
這次補償方案中提到的泰安鎮華豐村、金泰村等,就在4月19日發布的揚州2022年城中村改造任務表中。
江平快速路東延涉及段的開工建設,將為北沿江高鐵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利條件,同時促進生態科技新城北部及七河八島的開發利用,并為遠期江平東路東延全線實施打下堅實基礎。
就在今天,交通運輸部正式批復北沿江高鐵江蘇段通航論證,為年內開工奠定了基礎。
提前做好準備,機會來時,才能扶搖直上。期待江平快速路東延,期待北沿江高鐵,期待揚州向東,大步邁進。
揚州市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揚中拆遷補償按照如下標準執行: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具體補償多少要看揚中的政策及評估。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為自己獲得更大的利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廣陵區5個、邗江區6個、開發區2個、生態科技新城6個、瘦西湖風景區2個,高郵2個寶應和儀征各2個,江都區1個。
法律依據:《2020年“城中村”改造任務表》 2020年度“城中村”改造目標完成21個地塊(含寶應2個、高郵2個、儀征2個),本次初排28個地塊。
揚州市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揚州市拆遷補償方式是什么1、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3、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綜上所述,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0元/月平方米計算。【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為國有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實施前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以及歷次征地已給予補償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六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安置人數的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和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安置人員的申報備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核、發放及個人分賬戶管理;監察、農工辦、農委、財政、公安、民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協調和被征地農民人員登記審核及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縣(市、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和土地利用現狀臺帳,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九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足額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第十一條土地補償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廣陵區、邗江區每畝21000元,征收市政府確定的疏菜保護區內的菜地每畝30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畝18000元。
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土地補償費按屬地區域補償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廣陵區、邗江區每人23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安置補助費按屬地區域補助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見附表1),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二)在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揚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江都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制定具體的規定;市區(不含江都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2)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按期交地。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標準:市區(不含江都區)按照市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江都區和各縣(市)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
籌資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六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際領取養老金后,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前,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本級預存款賬戶;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預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報批材料。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一條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撥付到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由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各區(管委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
(二)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三)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揚州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揚府發[2011]148號)即行廢止。
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和《揚州市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揚府發[]114號)繼續執行。
一、征收果地等用途土地可以獲得賠償的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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