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土拆遷補償規定2025,征地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法律上怎樣認定,征地賠償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規定的。具體標準如下: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地賠償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規定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些費用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項費用是根據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來確定的。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總的來說,征地賠償標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條例來規定的,具體標準會因地區、土地類型、用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一、征地拆遷有關標準的規定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以高速公路施工圖為依據,以業主單位現場放線確定的邊溝丈量為準。2、征收土地的面積:以手工實地丈量、登記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全線總面積正負誤差不超過3%。3、征收土地的地類:以土地現狀地類為基礎,以土地利用現狀圖斑、實地勘測的結果及相關政策為依據。4、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湘政辦發〔2005〕47號、湘政辦函〔2008〕159號、婁政發〔2003〕29號文件執行。高速公路建設征收耕地補償年產值按中值計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16倍計算,基本農田按25倍計算。基本農田面積按耕地面積的89.47%確定。其他地類按湘政辦發〔2005〕47號、婁政發〔2003〕29號文件執行。5、房屋拆遷補償及地上附屬設施、零星果木的補償按婁政發〔2008〕3號文件執行。凡地上附屬設施由業主恢復功能的不予補償。6、退耕還林土地的補償費:先按旱土年產值的16倍計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補償政策,按新標準執行。7、房屋拆遷安置標準:房屋拆遷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婁政發〔2008〕3號文件的規定,異地新建的,按占多少還多少,每戶建筑占地面積最多不超過18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其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及基礎工程費,按婁政發〔2008〕3號文件標準執行,由業主與各縣(市、區)包干,市指揮部協調。宅基地報批及辦證費按1500元/戶的標準,由基層國土所統一辦理。8、還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庫和大型水庫)包干費標準:對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由被征地村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為個案處理費,由各縣(市、區)包干使用。9、移葬墳的補償標準:按照各市級文件標準補償。【法律依據】《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資訊!三、安置補助費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標準的主旨是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按照土地原用途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同時也要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征收土地應當按照土地原用途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其長遠生計,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
拓展延伸
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與監督機制
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與監督機制是確保征地補償政策得以有效實施和公正執行的重要保障。該機制包括多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政府部門應建立健全的監督體系,加強對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測和評估,確保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要加強對征地補償過程的監督,確保補償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權益受損。此外,還應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對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情況的考核和評價,對執行不力的地方進行問責,推動征地補償工作的規范化和規范化。通過這些措施,可以確保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與監督機制的有效運行,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結語
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與監督機制是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保障。政府應建立監督體系,確保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加強對征地補償過程的監督,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建立投訴舉報渠道,打擊違法行為。考核評價執行情況,推動規范化。通過這些措施,維護農民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關于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規定是應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
(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
(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征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注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著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相關政策】《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關于河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三十九條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征地補償,涉及到多種補償金,在農村,很多土地對于農民來說都是有很大的作用的,他們要種植蔬菜,水果等,如果這樣的土地由產值的,要賠償農民土地附著物的費用,還有安置補助費,最后就是土地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征地賠償標準沒有固定規定,會根據不同情況和地區而變化。征地賠償標準取決于土地的實際用途和市場價值,以及被征地人的損失。賠償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搬遷費、過渡期生活費、安置補貼、就業補助等。被征地人有權要求公正、合理、透明的賠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土地征收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并按規定給予安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征收城市房地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給予合理補償,包括房屋、其他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的補償。
3.《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被征收人的損失應當得到合理補償,應當包括土地補償費、搬遷費、過渡期生活費、安置補貼、就業補助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確定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并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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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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