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區(qū)房屋拆遷補償保護2025,洪水造成的損失政府會補償嗎,法律分析:自然災害沒有加害人,沒有責任主體,不產生賠償問題。例如,在街上行走,市政部門留下一應予清理而未予清理和防范的危險物,導致從此路過的人受傷或死亡,應予賠償,而在山間行走,一
法律分析:自然災害沒有加害人,沒有責任主體,不產生賠償問題。例如,在街上行走,市政部門留下一應予清理而未予清理和防范的危險物,導致從此路過的人受傷或死亡,應予賠償,而在山間行走,一滾石自然墜落,導致山下行人受傷或死亡,無從追償,沒有賠償問題。像臺風、暴雨、地震之類的災害,更屬于非人為的不可抗力,由此帶來的人員和財產受損,沒有賠償問題。但政府方面會實施救援,社會各界會施以援手,這屬于救濟而非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wèi)生事件發(fā)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qū)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qū),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yī)療救護和衛(wèi)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wěn)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十)采取防止發(fā)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法律分析:沒有補償,會有援助。政府方面會實施救援,社會各界會施以援手,這屬于救濟而非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四十七條 發(fā)生洪澇災害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區(qū)的生活供給、衛(wèi)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qū)的各項水毀工程設施修復工作。水毀防洪工程設施的修復,應當優(yōu)先列入有關部門的年度建設計劃。
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fā)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qū)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guī)劃和優(yōu)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fā)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法律分析:有補償,需要根據當地政策確定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fā)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qū)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guī)劃和優(yōu)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fā)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法律分析:洪水受災國家有補償,需要根據當地政策確定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fā)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qū)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法律分析:所處的地區(qū)為蓄滯洪區(qū)(包括行洪區(qū)、分洪區(qū)、蓄洪區(qū)和滯洪區(qū)),那么,蓄滯洪區(qū)運用后,蓄滯洪區(qū)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查區(qū)內居民損失情況,按照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提出補償方案,由國家給予相應補償。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五條 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政府作為緊急避險人可不承擔責任或僅給予適當補償。在司法實踐中,緊急避險人是不承擔責任還是給予適當補償,給予補償的具體額度等,則需由法官結合案情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準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管轄范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根據該規(guī)定,相關防汛指揮部應當在災后統計洪澇災情。《蓄滯洪區(qū)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蓄滯洪區(qū)運用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農作物,專業(yè)養(yǎng)殖和經濟林,分別按照蓄滯洪前三年平均年產值50—70%,40—50%,40—50%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蓄滯洪區(qū)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蓄滯洪后的實際水毀情況在上述規(guī)定的幅度內確定。
●洪水區(qū)房屋拆遷補償保護政策
●洪水區(qū)房屋拆遷補償保護規(guī)定
●洪水危房拆除國家補償標準2020
●洪水區(qū)房屋拆遷補償保護辦法
●洪水破壞的房屋,政府賠償嗎?
●洪水損壞的房子有補償嗎
●洪水毀壞房屋賠償
●洪水房屋被淹賠償標準案例
●洪水安置房
●洪水毀壞房屋賠償
●洪水造成的損失政府會補償嗎為什么
●洪水造成的損失政府會補償嗎為什么
●洪水造成損失 政府是否賠償
●洪水損失政府賠嗎
●洪水造成的損失國家賠償嗎
●洪水損失有沒有補償
●洪水造成的損失怎么辦
●洪水會賠償嗎
●洪水受災國家補償嗎
●洪水災害國家賠償嗎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洪水區(qū)房屋拆遷補償保護規(guī)定,洪水損壞的房子有補償嗎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呂煜軒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