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面積補償產(chǎn)權歸誰2025,拆遷安置按人口分的房產(chǎn)權屬于誰,拆遷安置按人口分的房產(chǎn)權,一般來說,屬于被拆遷房屋的產(chǎn)權人所有。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應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拆遷安置按人口分的房產(chǎn)權,一般來說,屬于被拆遷房屋的產(chǎn)權人所有。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應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征收人,公平的補償。這意味著拆遷安置房的產(chǎn)權通常歸屬于原房屋的所有權人。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如果按人口分配房產(chǎn),這通常是基于被拆遷家庭的人口數(shù)量來確定安置房的面積或套數(shù)。然而,這種分配方式并不影響安置房產(chǎn)權的歸屬。即使按人口分配,安置房的產(chǎn)權仍然歸屬于原房屋的所有權人。
在某些情況下,拆遷安置可能會導致家庭成員之間對安置房產(chǎn)權的爭議。例如,如果原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拆遷安置房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安置房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拆遷安置按人口分的房產(chǎn)權一般屬于被拆遷房屋的產(chǎn)權人所有。在具體實踐中,應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實際情況來確定安置房產(chǎn)權的歸屬。
私房,如果按房屋面積拆遷的,利益歸產(chǎn)權人,由產(chǎn)權人對同住人進行補償;房屋為公有住房房屋拆遷的利益應當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實踐中發(fā)生較多的情況是各方當事人對是否具備同住人資格產(chǎn)生爭議的問題,時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根據(jù)《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中對“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定義為,在他處房屋內(nèi)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zhì),僅限于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jīng)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chǎn)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chǎn)權房等”。首先,拆遷時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情況是例外),沒有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時間是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為止),如果沒有在房屋內(nèi)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后,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讀大學、服刑等原因,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周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私房拆遷,如果按房屋面積拆遷的,利益歸產(chǎn)權人,由產(chǎn)權人對同住人進行補償;房屋為公有住房房屋拆遷的利益應當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實踐中發(fā)生較多的情況是各方當事人對是否具備同住人資格產(chǎn)生爭議的問題,房屋拆遷時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中對“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定義為,在他處房屋內(nèi)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zhì),僅限于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jīng)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chǎn)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chǎn)權房等”。首先,拆遷時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情況是例外),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時間是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為止),如果沒有在房屋內(nèi)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后,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周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私房拆遷,如果按房屋面積拆遷的,利益歸產(chǎn)權人,由產(chǎn)權人對同住人進行補償;房屋為公有住房房屋拆遷的利益應當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實踐中發(fā)生較多的情況是各方當事人對是否具備同住人資格產(chǎn)生爭議的問題,房屋拆遷時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中對“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定義為,在他處房屋內(nèi)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zhì),僅限于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jīng)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chǎn)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chǎn)權房等”。首先,拆遷時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情況是例外),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時間是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為止),如果沒有在房屋內(nèi)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后,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周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屋一般是因為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guī)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chǎn)權屬于個人,但在取得權的5年之內(nèi)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最初是沒有房產(chǎn)證的,但可以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安置房的房產(chǎn)證。在辦理房產(chǎn)證后,即補繳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變成了商品房。此時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qū)別之處,也就是說此時的安置房的產(chǎn)權與一般商品房的產(chǎn)權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私房拆遷,如果按房屋面積拆遷的,利益歸產(chǎn)權人,由產(chǎn)權人對同住人進行補償;房屋為公有住房房屋拆遷的利益應當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實踐中發(fā)生較多的情況是各方當事人對是否具備同住人資格產(chǎn)生爭議的問題,房屋拆遷時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中對“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定義為,在他處房屋內(nèi)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zhì),僅限于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jīng)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chǎn)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chǎn)權房等”。首先,拆遷時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情況是例外),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時間是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為止),如果沒有在房屋內(nèi)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后,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nèi)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nèi)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周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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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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