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拆遷的房屋有補償嗎2025,未經本人同意就強拆的能要求賠償嗎,未經本人同意就強拆,能否要求賠償,主要取決于被拆除建筑物的性質以及拆除程序是否合法。一、若被拆除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未經本人同意就強拆,能否要求賠償,主要取決于被拆除建筑物的性質以及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一、若被拆除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這類建筑是不予補償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未經本人同意進行強拆,也無法要求賠償。
二、若被拆除的建筑物為合法建筑或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則取決于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強拆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例如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公告、限期拆除等程序,那么被拆遷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申請國家賠償。因為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了財產權。
如果強拆程序合法,但未經本人同意,一般來說,由于拆除行為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城鄉規劃的需要,且已經依法給予了補償,因此可能無法要求額外的賠償。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案情來判斷。
綜上所述,未經本人同意就強拆能否要求賠償,需結合被拆除建筑物的性質和拆除程序是否合法來綜合考慮。如有疑問或爭議,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被拆遷戶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進行維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拆遷部門強制拆遷房屋時,被拆遷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沒簽字房屋被強拆一般可以通過如下方式處理:1、如果在房子拆遷時,房屋所有權人并沒有與房屋征收人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被強拆了,所有權人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權益;2、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是不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被強拆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一、沒簽字房屋被強拆怎么處理1、沒簽字房屋被強拆一般可以通過如下方式處理:(1)如果在房子拆遷時,房屋所有權人并沒有與房屋征收人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被強拆了,所有權人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權益;(2)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是不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被強拆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注意事項如下:1、先行告誡說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一清點登記,并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后,交給被拆遷人;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若建筑物是屬于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建筑,不予補償。若建筑物是屬于法定程序得來的建筑,法定機關是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實行強拆,且還要根據相應的補償標準給予房屋拆遷補償,若不給予,可通過司法程序維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開發商、拆遷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拆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1、拆遷人采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什么是產品侵權賠償標準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侵權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一些特殊侵權損害:
(1)國家損害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鐵路運輸企業依照《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
3、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強制拆除違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其程序違法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實踐中,未經司法程序房屋被強拆和偷拆的情形屢見不鮮,這也是諸多令人震驚的一起起拆遷的血案發生的根源。對于在沒有完成法律規定的程序時候對被拆遷人粗暴違法的強拆,是嚴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通過前期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以及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依法維權,一旦房屋被強拆和偷拆,完全有權運用《國家賠償法》賦予的權力,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子沒經過我同意被拆了怎么辦
●未經同意拆遷的房屋有補償嗎合法嗎
●房子未經房主同意就被拆了
●村里的房子未經同意被拆了
●政府 未經房主同意 拆房
●政府沒經過同意把房子給拆了
●不涉及拆遷
●未經本人同意把房子拆了
●拆遷沒經過戶主同意強拆
●未經允許拆別人的房子
●未經主人允許拆除別人東西
●未經主人允許拆除別人東西
●未經同意強行拆除他人房屋
●沒經過同意強拆別人房子
●沒經過本人允許擅自拆房子
●未經允許強拆房屋
●未經本人同意把房子拆了
●未經他人允許拆除房屋怎么辦
●沒有經過主人同意,擅自拆房子
●沒經過本人同意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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