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夫妻拆遷補償標準2025,撫州律師:網紅“賣崽青蛙”上?!奥渚W”,罰還是不罰,撫州律師:網紅“賣崽青蛙”上?!奥渚W”,罰還是不罰?
在中國,小商小販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盡管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嚴厲的措施來取締這種行為,但小商小販們仍持續(xù)不斷地出現在城市的街頭巷尾。最近,網紅“青蛙賣仔”因為在上海的公共場所擺賣“小青蛙”而被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徐律師認為,網紅“青蛙賣仔”被抓,背后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也是民生問題。
一、禁止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禁止在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地鐵站、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其周圍區(qū)域擺賣、叫賣或者展示、張貼廣告物品?!边@意味著,在公共場所擺賣商品是被禁止的。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經營者在公共場所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边@意味著,如果小商小販在公共場所擺賣商品,可能會面臨罰款或者拘留的處罰。
二、現實問題
雖然法律明確禁止在公共場所擺賣商品,但是小商小販們仍然在城市的街頭巷尾出現。這主要是因為,一些小商小販認為擺攤設點是他們謀生的唯一途徑,而且這種行為被視為“灰色地帶”,難以被管理部門完全取締。此外,一些商家也喜歡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因為這樣可以省去租金等成本,從而降低經營成本。同時在街頭巷尾擺攤設點也有著悠久的歷史傳承,也都被人們所接受。
三、應尋求一條民生問題與市容管理兼顧的路線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guī)定和現實問題,采取一些措施來規(guī)范小商小販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行為。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決辦法:
1. 制定更加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需要更加明確地規(guī)定小商小販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行為。
2. 提供合法的經營場所:政府可以提供一些合法的經營場所,供小商小販們進行經營。這樣既可以規(guī)范市場,也可以保障小商小販的合法權益。
3. 加強管理和監(jiān)管: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加強對小商小販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管理和監(jiān)管,例如設置專門的監(jiān)管機構,加強巡查等。
總之,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guī)定和現實問題,采取一些措施來規(guī)范小商小販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行為。政府應該加強執(zhí)法力度,提供合法的經營場所,加強管理和監(jiān)管等措施,從而確保公共場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小商小販的合法權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養(yǎng)殖的青蛙不屬于保護動物的,販賣養(yǎng)殖青蛙是不犯法的,如果販賣受保護的青蛙就有可能構成犯罪。販賣和食用青蛙都是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處罰規(guī)定,非法捕捉銷售青蛙,一只青蛙最高可以罰20元。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一、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野生動物野外分布區(qū)域、種群數量及結構;
2、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生態(tài)狀況;
3、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4、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的內容。 二、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意義
1、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野生動物是維系生態(tài)系統(tǒng)平衡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許多野生動物如蛙類、蛇類、鳥類等捕食害蟲、害鼠,保護了農林植物,減少了農藥對環(huán)境的破壞。捕殺野生動物會造成物種數量急劇減少甚至滅絕,使生態(tài)系統(tǒng)遭到破壞,最終導致環(huán)境惡化、氣候異常。
2、可以減少疾病的發(fā)生。野生動物與人類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種,如狂犬病、結核、鼠疫、甲肝等。它們的內臟、血液乃至肌肉中均含有各種病毒、寄生蟲,如B病毒、弓形蟲、絳蟲、旋毛蟲等,有些即使在零下15℃的低溫或100℃的高溫下也不能被殺死或清除。
3、促進人類文明進步。不捕殺野生動物,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培養(yǎng)尊重生命、熱愛自然的道德觀,對促進建設生態(tài)文明、精神文明的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養(yǎng)殖的青蛙不屬于保護動物的,販賣養(yǎng)殖青蛙是不犯法的,如果販賣受保護的青蛙就有可能構成犯罪。販賣和食用青蛙都是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處罰規(guī)定,非法捕捉銷售青蛙,一只青蛙最高可以罰20元。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一、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野生動物野外分布區(qū)域、種群數量及結構;2、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生態(tài)狀況;3、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4、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的內容。 二、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意義1、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野生動物是維系生態(tài)系統(tǒng)平衡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許多野生動物如蛙類、蛇類、鳥類等捕食害蟲、害鼠,保護了農林植物,減少了農藥對環(huán)境的破壞。捕殺野生動物會造成物種數量急劇減少甚至滅絕,使生態(tài)系統(tǒng)遭到破壞,最終導致環(huán)境惡化、氣候異常。 2、可以減少疾病的發(fā)生。野生動物與人類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種,如狂犬病、結核、鼠疫、甲肝等。它們的內臟、血液乃至肌肉中均含有各種病毒、寄生蟲,如B病毒、弓形蟲、絳蟲、旋毛蟲等,有些即使在零下15℃的低溫或100℃的高溫下也不能被殺死或清除。 3、促進人類文明進步。不捕殺野生動物,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培養(yǎng)尊重生命、熱愛自然的道德觀,對促進建設生態(tài)文明、精神文明的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賣崽青蛙該罰嗎?
法律分析:青蛙是國家三級保護動物,抓野生青蛙犯法,嚴重的話會構成刑事犯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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