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墊江拆遷補償標準2025,農村放棄宅基地會給多少補償,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如下:1、按年補償。按年補償宅基地指的是農民選擇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國家會按照當地每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額度大部分地區都在8000-12
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如下:
1、按年補償。按年補償宅基地指的是農民選擇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國家會按照當地每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額度大部分地區都在8000-12000元之間,補償額度隨著經濟水平上下浮動,補償年限為30年;
2、一次性補償。宅基地一次性補償,指的是農民選擇自愿退出宅基地后,結合當地的經濟收入水平,給予農民朋友們一次性的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法為宅基地面積乘補償基數加政策性補貼,現在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實施。補償款金額的高低根據宅基地的詳細面積和房屋評價報告、國家補貼規范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而定,因此地域不同,農戶宅基地的占地面積不同,農戶所獲得的補貼金額也有差異。如陜西西安一般自愿有償退出標準在23萬左右;重慶墊江退出標準為12萬畝;江蘇金湖縣退出標準為19萬畝;四川成都邛崍退出標準為30萬畝;天津薊州區退出標準為30萬畝,對地面附著物不再賠償。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咨詢各地相關部門。
3、以地養老。如寧夏平羅縣農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對于農村無人養老的老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可以用補償金置換養老服務,也就是“以地養老”。
4、入股分紅。如一些省份有的古村鎮,會利用盤活退出的宅基地用于鄉村旅游,而退出宅基地農民則以土地騰退入股,按年領取分紅。
5、置換安置房。如浙江湖州南潯農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規定自愿退出的農民可以置換城區住房、商品房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法律分析: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國家是有補償的,國家允許農村村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并且國家收回的的國家會給予放棄者適當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國家是有補償的,國家允許農村村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并且國家收回的的國家會給予放棄者適當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農村拆遷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如下:第一,房屋補償費,該費用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第二,周轉補償費,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第三,獎勵性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宅基地補償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是按照農村的“一戶一宅”制原則,農村家庭擁有宅基地的標準是每戶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之所以施行宅基地有償退出,這也是根據當前農村發展的形式,為提高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利用率,國家出臺了針對農村宅基地的一項政策。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各地農村所執行的補償標準和方式也并非都是一致的,因區域性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也并不統一,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上百萬元不等的標準,所以說大家要參照當地的情況。
法律依據:《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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