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房屋繳納契稅的依據是2025,拆遷契稅的征稅依據是什么,如何規定,拆遷契稅的征稅依據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及相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以下是關于拆遷契稅征稅依據的詳細解釋:一、契稅的基本征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
拆遷契稅的征稅依據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及相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以下是關于拆遷契稅征稅依據的詳細解釋:
一、契稅的基本征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一條,契稅的征稅依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這意味著,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新的所有者需要繳納契稅。
二、拆遷安置房的契稅計算
在拆遷過程中,如果原房屋被征收并獲得了拆遷安置房,那么契稅的計算會根據安置房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來說,拆遷安置房的契稅會根據房屋面積和是否為首套房等因素來計算。具體的稅率可能會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三、拆遷補償與契稅的關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被征收人會獲得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在內的多種補償。這些補償費用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契稅或者可以享受契稅的減免。但是,具體的減免政策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規定而有所不同。
四、特殊情況下的契稅處理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契稅的征收可能會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確定而有所減免。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政策規定來確定。
綜上所述,拆遷契稅的征稅依據主要包括契稅法的基本規定、拆遷安置房的契稅計算規則、拆遷補償與契稅的關系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契稅處理。在具體操作中,建議咨詢當地的稅務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法律分析:拆遷契稅的征稅依據是,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拆遷契稅有哪些征稅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第(一)款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法律分析:1、契稅:只以面積和購買次數為分界,任何時候不可免征。首次買房:90平以下,1%;90-140平,1.5%;140以上3%,如果二次以上購房,任何面積都是3%。2、營業稅:14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房本滿5年,免征;不滿5年,全額征收,5.6%。140以上的非普住宅:不滿5年,全額5.6%;滿5年,差額*5.6%。(差額=現網簽價格-原始購買價格,原始購買價以購房或契稅票價格為準,房本日期是否滿5年,以房產證填發日期或契稅票的填發日期,兩者可以日期先者計)3、個人所得稅:只以房本是否滿5年、賣方是否唯一為分界,與面積無關。不滿5年:1%;滿5年且賣方在京以家庭為單位是唯一住房,則免征;如果滿5年但非唯一住房則依然要交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一、拆遷戶契稅減免政策1、拆遷戶契稅減免政策如下: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置一處房屋或貨幣補償安置,購房銷售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中,拆遷補償款包括: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補償價款、搬遷補助、搬遷獎勵以及臨時安置補助等;適用稅率按照本次購房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二、契稅減免有哪些規定1、契稅減免有哪些規定如下:(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法律分析:回遷房也是需要繳納契稅的。回遷房:賠償部份免交契稅,補差價部份按實際稅率征收。1、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貨幣補償,重新購置一處房屋的(即貨幣補償安置),購房成交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份免征契稅;超出拆遷補償款部份,應按適應稅率征稅。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重新承受還建房屋(即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免征契稅;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的,對補繳款部份,按適用稅率征收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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