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自家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途徑2025,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行政裁決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行政裁決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因此,當雙方無法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時,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二、行政或司法強制
行政強制: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進行強制拆遷。
司法強制:同樣,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管理部門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在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強制和司法強制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此外,對于拆遷款家庭分配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一般來說,家庭成員可以協商一致進行分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果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總的來說,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解決途徑多樣,包括行政裁決、行政或司法強制以及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等。在選擇解決途徑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合理選擇。
法律分析:1、對于拆遷決定或者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在性質上屬于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2、對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3、當事人之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適當的,當事人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可以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1、如果是和征收方的外部糾紛,可以通過談判、申請協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來解決。
2、如果是內部分配糾紛,則主要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到法院,請法院來判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房產商擅自改變房屋座向等情況,可能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而改變的,但按規定房產商應在規定期限內告知被拆遷方變更方案。如果房產商未告知,房產商應承擔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存在有價差,應按合同約定安置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分別進行評估,房產商補償被拆遷方的價差損失,且房產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現在修建的巷道營業房均可營業,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只是實現大小的問題。那么,就不該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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