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市楊市街道房屋拆遷補償2025,藥品批發企業可以將藥品銷售給個人嗎,不可以。藥品批發企業可以把要銷售給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批發商,也就是gsp達標的藥品商業企業。也可以銷售給零售藥店,因為藥店也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常的情況下,只要有藥品經
不可以。藥品批發企業可以把要銷售給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批發商,也就是gsp達標的藥品商業企業。也可以銷售給零售藥店,因為藥店也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常的情況下,只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并且該藥品在他的經營范圍里就可以。
醫藥代表售賣藥品給私人屬于倒賣藥品,是屬于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對倒賣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體來說,藥品零售針對的銷售對象是個人,而藥品批發企業不能將藥品銷售給個人,而是應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不可以。藥品批發企業可以把要銷售給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批發商,也就是gsp達標的藥品商業企業。也可以銷售給零售藥店,因為藥店也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常的情況下,只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并且該藥品在他的經營范圍里就可以。
醫藥代表售賣藥品給私人屬于倒賣藥品,是屬于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對倒賣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體來說,藥品零售針對的銷售對象是個人,而藥品批發企業不能將藥品銷售給個人,而是應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是什么?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是什么?: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不可以。藥品批發企業可以把要銷售給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批發商,也就是gsp達標的藥品商業企業。也可以銷售給零售藥店,因為藥店也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常的情況下,只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并且該藥品在他的經營范圍里就可以。
醫藥代表售賣藥品給私人屬于倒賣藥品,是屬于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對倒賣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體來說,藥品零售針對的銷售對象是個人,而藥品批發企業不能將藥品銷售給個人,而是應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等單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一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法律分析: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不能把藥品賣給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審批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隱瞞。
1、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2、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3、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節嚴重的;4、藥品的經營企業,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情節嚴重的;5、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6、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7、藥品經營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沒有經營資質的,倒賣藥品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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