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房屋拆遷如何補償2025,包頭市林地征收補償政策,法律主觀:1、要看當地政府公布的 補償安置方案 ,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政府不公布補償標準則違法,可通過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 的方式知曉補償安置標準。 2、在此之前,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
1、要看當地政府公布的 補償安置方案 ,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政府不公布補償標準則違法,可通過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 的方式知曉補償安置標準。 2、在此之前,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對征收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合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
各地林地其他承包征地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征地補償標準時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一、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
未成林每畝2667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2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
二、四川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四川省政府發布最新政策了解到,2019年到目前為止,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并沒有發布相關征地補償調整政策,暫時延用的還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文件,如果后續有發布相關征地補償調整文件,請大家以最新文件為準。
法律分析:承包土地被征收時,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補償管理,規范征地補償行為,保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的行為。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第四條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組織實施。各級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建設、規劃、水利、農牧業、林業、房產、城市管理執法、電力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五條市或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將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鄉、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第六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明材料,由市或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深入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現場調查結果為依據。第七條依據現場調查核實結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部門擬訂征收土地補償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鄉、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第八條征地補償費應在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入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評估結果或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旗縣區或鎮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裁決。第十條征地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土地范圍內,國土資源、房產、規劃、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準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三)批準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準房屋轉讓、抵押、出租;
(五)設立以拆遷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營業執照。征地公告發布后,擅自辦理本條所列相關手續的,征地拆遷時不予認定。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單位,應當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單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向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要依據平均年產值的4到5倍補償;而用材林地平均年產值是指,林木主要砍伐期時所產木材量除以主要砍伐期時所得平均產量的實際價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蒙古林地征地補償標準: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4到6倍。珍貴樹種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畝按用材林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一、關于林地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林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防護林地、用材林地的補償費標準: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經濟林、竹林的補償標準: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3、特殊用途林的補償標準: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5、“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規定,立案標準:1、非法占用并毀壞分別或合計達五畝以上的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2、非法占用并毀壞十畝以上的其他林地;3、非法占用并毀壞第1、2項規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4、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1、2項規定其中一項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
三、林地違法多少面積判刑
非法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六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繳納:(一)用材林林地:按每畝成熟林蓄積價值的3倍。(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4到6倍。珍貴樹種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8到10倍。灌木林地每畝按用材林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三)經濟林地,按設計每畝年產量價值的3到6倍。(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五)占用、征用盟市、旗縣所在地或城鎮郊區范圍內林地的,其補償費應高出相同林種林地標準的1到2倍。(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三十三。(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八)占用、征用森林經營單位的其他用地的,經占用、征用林地雙方按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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