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塔拆遷補償標準2025,承包的土地屬于家庭不動產嗎,承包的土地不屬于家庭不動產。一、承包地的所有權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意味著土地的所有權
承包的土地不屬于家庭不動產。
一、承包地的所有權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意味著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于國家或集體,而非個人。農民承包土地,實際上是在國家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內取得了一定的經營權,而非所有權。
二、不動產的定義
不動產是指那些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物,如土地、房屋等。然而,在此情境下,雖然土地本身是不動產,但農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不等同于土地所有權。因此,不能將承包的土地直接視為家庭不動產。
三、承包土地的性質
承包土地是農民從國家或集體手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它具有一定的期限和經營范圍。農民在承包期內有權利使用和經營土地,但并不能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他人。這種使用權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進行流轉,但流轉的僅僅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綜上所述,承包的土地并不屬于家庭不動產。農民所擁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這種使用權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經營和流轉,但并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屬于產動產,而是屬于用益物權,承包人享有對土地依法經營的權利。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四條、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二、不動產包括什么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于不動產,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于動產。(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機器設備、車輛、動物、各種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動產的特點是,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與土地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成其為建筑物,其價值將大大降低。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動產還是什么
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屬于產動產,而是屬于用益物權,承包人享有對土地依法經營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不動產包括什么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于不動產,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于動產。(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機器設備、車輛、動物、各種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動產的特點是,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與土地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成其為建筑物,其價值將大大降低。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對土地進行承包的,可以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否申請登記,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不辦理登記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一、集體土地的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二、農村征地補償款糾紛應該以什么案由立案?
農村征地補償款糾紛應該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或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具體有: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
《民法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為物權規范,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物權性質的救濟手段,將最大限度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對物權類型的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是農戶或經濟組織在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農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一、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滅失的情況有哪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發包人在發生特定事由時將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交回發包方,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
2、承包地期限屆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于消滅。
3、承包地被征收
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時,在該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消滅。但國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經營的土地時,應當給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補償。
4、承包地價值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價值,當承包經營之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時,自然無從實現土地承包經營之目的,該項權利也就歸于消滅。這里的“使用價值喪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滅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喪失。
二、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被執行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所必須之外,對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收益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以經營收益權(收益權)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債務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進行執行的理由如下:
盡管目前我國的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執行標的范圍沒有具體、明確界定和說明,但總體上還是劃了個框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該是財物和行為”,這就是說,只要是財物和行為,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的以外,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財物泛指財產,包括物權和債權,從民法理論上講,物權和債權是構成財產權的兩大基石。財產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這一點無可非議的,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權益進行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債權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與司法公正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行使處分權,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權,這種承包經營權屬于他物權、用益物權,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的這種物權,可以產生收益,轉換為財產,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三、拆遷補償分割糾紛案由怎么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農村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合同。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主觀:農村承包土地不屬于遺產。農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依法由集體分配給個人使用,個人對承包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屬于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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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土地屬于家庭不動產嗎為什么
●承包的土地屬于家庭不動產嗎為什么
●承包地是否屬于不動產
●承包的土地屬不屬于個人財產
●承包的土地屬于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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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屬于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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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彤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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