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權的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2025,宅基地不確權能拆遷嗎,首先,宅基地不確權也能拆遷,但這并不意味著不確權的宅基地在拆遷時不會遇到任何問題。下面從幾個方面詳細分析這個問題:宅基地確權的意義:宅基地確權是通過精確丈量、全面調查,確定宅基地和房
首先,宅基地不確權也能拆遷,但這并不意味著不確權的宅基地在拆遷時不會遇到任何問題。下面從幾個方面詳細分析這個問題:
宅基地確權的意義:
宅基地確權是通過精確丈量、全面調查,確定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人,并登記在冊、錄入系統、頒發證書的過程。
確權能有效解決宅基地的各類糾紛,并在征收、拆遷等情況時,作為保障農民宅基地和房屋各項權益的重要憑證。
不確權的宅基地拆遷可能面臨的問題:
權屬爭議:未確權的宅基地可能存在權屬不明確的問題,這會在拆遷時導致補償分配等糾紛。
法律保障不足:確權證書是法律認可的權屬證明,未確權的宅基地在法律層面上的保障相對較弱。
補償標準可能受影響:在拆遷補償中,已確權的宅基地往往能依據明確的權屬關系獲得更合理的補償。
不確權的宅基地處理方式:
盡管不確權的宅基地可以拆遷,但在拆遷前,相關部門可能會采取一系列措施來處理這些未確權的宅基地,如要求補辦確權手續、進行權屬調查等。
在某些情況下,如宅基地存在嚴重權屬爭議或違法建設等問題,可能會先行進行整治或處理,然后再進行拆遷。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其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這意味著,即使宅基地未確權,其存在和使用也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規定也適用于宅基地。即,未經確權的宅基地在拆遷時仍需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
綜上所述,雖然不確權的宅基地可以拆遷,但在拆遷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權屬爭議、法律保障不足以及補償標準受影響等問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盡早完成宅基地的確權工作,以確保在拆遷時能夠順利享有相應的權益。
宅基地確權如果拆遷歸宅基地的持證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應積極予以利用。對于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長期閑置不用的,應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為有效利用土地,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對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經辦理過確權登記,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農戶再申請宅基地建房時,重新依照審批程序批準,待房屋建成并實地檢查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發證。但對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則上是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過繼承房屋的方式間接取得房屋存續期間的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3、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如果宅基地或者房屋有爭議是不能進行確權的,要先解決處理好爭議糾紛,才能進行確權。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宅基地確權有爭議如何解決1、宅基地確權爭議解決辦法:(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二、宅基地確權的需要頒發土地證,其手續是什么1、申報,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2、權屬調查,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審核與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4、審批,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5、登記注冊,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6、頒發土地證。
宅基地確權后沒有發證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 一戶多宅的情況隨著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的進行,國家土地管理辦法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土地法第62條關于農村宅基地有明確規定,就是一戶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出當地規定的標準。而在現實中,農村很多人家擁有多處宅基地,按照規定,對于“一戶多宅”是不能確權的,當然就不能辦理房產證。針對“一戶多宅”的處理方法一般是,對于多出的宅基地,要農民自行拆除房屋,退回宅基地給村集體;不主動退出的,村委會可以強制收回,并視情況予以處罰。對于由于家庭人口原因,一處宅基地確實不夠使用,而家庭成員又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分戶后,辦理宅基地申請手續,然后再按“一戶一宅”進行確權,辦理房產證。2、宅基地面積超標新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也明確規定了面積標準,即一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宅基地確權工作中,通過摸底排查,確定每家每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超出標準的不能予以確權和辦證。對于面積超標的情況,一般處理方法是進行經濟處罰,對超出的部分繳納一定的費用后,辦理確權,由農民合法使用。如果宅基地面積超出太多,拆除多于部分對其他房屋及生活設施不會造成損壞和影響,可以采取拆除多于部分,收歸村集體,然后對剩余宅基地進行確權辦證。3、未經審批私自建房近幾年,隨著宅基地管理的加強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對農民建房提出了新的要求,不管是舊房翻新還是新建住房,都必須經過當地土管部門審批,拿到建設用地許可證和房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建房,否則將視為違章建筑,當然不能確權辦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
2.行政解決
3.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兩人協商解決。根據此規定,如果公民之間發生了宅基地的糾紛,要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
第十四條 個人間、個人和單位之間的爭議,由各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土地管理法》中第十四條第4款還規定:在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的一方都不能夠改變士地利用現狀。
第十四條 若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要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條例的規定,先經過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理。然后對于處理決定感到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發生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就能直接將侵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按照流程而先由行政機關處理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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