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南縣房屋拆遷補償方案2025,廣南縣房屋拆遷補償,法律客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拆遷計劃內容應當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拆遷范圍、是否委托拆遷、拆遷實施步驟、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并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包括房屋的使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拆遷計劃內容應當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拆遷范圍、是否委托拆遷、拆遷實施步驟、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并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包括房屋的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被拆遷戶的數量和名單等)、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的匯總表。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的拆遷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安置補償方式、安置用房及周轉用房的準備、貨幣補償和補助費標準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專用帳戶,存款金額與安置用現房價值之和不得低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第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許可申請應當嚴格把關,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一)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有效;(二)拆遷范圍與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是否一致;(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否落實;(四)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內容是否合法、完善和切實可行;(五)拆遷期限是否合理;(六)拆遷范圍內是否有不能或者不宜拆除的房屋,對不能或者不宜拆除的房屋是否采取了有效的保護措施;(七)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產權、產籍是否已經調查清楚;(八)安置地點和房源是否落實,安置用房產權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九)其他依法應當審查的內容。第五條拆遷人需要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時,必須出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拆遷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拆遷人需出具拆遷地塊周邊地區的普通新商品房(不含電梯樓房、花園式樓房、別墅)市場綜合價格證明的,須委托有資質的估價機構出具,被委托的估價機構應當出具。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的監督方法可以由銀行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事項承諾書,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人按約定向被拆遷人開具領款憑證,被拆遷人持領款憑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到銀行支取拆遷補償安置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監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第七條拆遷人可采取召開動遷大會、舉辦拆遷政策咨詢會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及時向被拆遷當事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及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或邀請其參加,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設立接待室、公開咨詢電話等,認真對待被拆遷當事人的來信、來訪。第八條拆遷工作應當符合下列透明度的要求:(一)拆遷工作人員在動遷工作中應當佩帶工作證,不佩帶工作證的,有關當事人可以拒絕與其協商;(二)拆遷工作人員應當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房屋拆遷公告和經批準的拆遷方案送交有關當事人;(三)拆遷許可證復印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應當置于固定和方便取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遷人必須依照《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并按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對被拆遷入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法律依據:《南寧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第九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臨時建筑許可證》又未明確規定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一)用紅磚砌墻體、石棉瓦或紅機瓦蓋頂的,扣除50%作為舊料復用,余下50%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二)采用無法復用的材料(油氈、竹席等),根據總價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復用的,扣除復用部分,然后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第十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文書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積。
法律分析: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廣西南寧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問題解答如下: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維護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月18日記者從市政府獲悉,《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近日已經出臺,對相關征地程序、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了具體規定。
新《辦法》規定,采取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征地拆遷機構應當根據《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成新、樓層等因素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被拆遷人家庭每個安置人口可以申請購買不超過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小區單元式公寓房(安置小區單元式公寓房每平方米的售價參照拆遷當年政府公布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城區經濟適用房指導價制定)。
被拆遷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確實不足以購買該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按拆遷當年政府公布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城區經濟適用房成本價購買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住房,但不得再申請購買余下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公寓房。
按照拆遷當年政府公布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城區經濟適用房指導價,被拆遷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總額仍不足以購買戶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可以申請以房屋所在城區經濟適用房成本價購買戶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住房一套,資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補足,但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安置住房。
此外,根據新《辦法》規定,實行評估價格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政府指導價安置,并申請購買安置小區單元式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設需要拆遷農民住宅的,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自被拆遷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個月止。拆遷當時有現房安置的,不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過一年的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
根據《辦法》,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宗地土地補償費按照《標準》規定執行。
宗地安置補助費=宗地征地單價×征地面積—土地補償費。
宗地征地單價由區片征地綜合價格結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農用地系數確定。
人均農用地系數按征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農用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農業人口數計算。
區片征地綜合價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考慮被征收土地區位、類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
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以上就是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一、南寧征地拆遷補償具體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南寧征地拆遷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三、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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