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兩代人如何補償2025,兩代人爭遺產,看我如何助力委托人多分財產,在北京的一個老爺子歷經三段婚姻,共有五個子女,20年前去世時留下兩套房產,卻遲遲未分。隨著時間流轉,家族關系的變遷讓遺產問題愈發復雜:1.老爺子購買的兩套房子均使用了
在北京的一個老爺子歷經三段婚姻,共有五個子女,20年前去世時留下兩套房產,卻遲遲未分。隨著時間流轉,家族關系的變遷讓遺產問題愈發復雜:
1.老爺子購買的兩套房子均使用了最后一任妻子的工齡優惠政策,但產權登記在老爺子名下;因為老爺子去世前沒有寫遺囑,去世前,兩套房屋均發生拆遷,每個人都想分得拆遷補償。
2.關于老爺子的贍養方面,每個人都說自己對老爺子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其中,還出現了老爺子的第一任妻子的女兒,也突然先生要求分割遺產。
這起案件牽扯到了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甚至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利益。矛盾逐步升級,兄妹、姑嫂、侄女6位繼承人最終走上法庭對簿公堂。
本案的難點在于:1)贍養義務履行與遺產分割的傾斜適用;2)工齡優惠政策對應的財產價值認定。
我們接受了老爺子小兒子的委托后,作為被告,我們梳理案件:
首先,從不動產登記信息到贍養義務的履行;其次,從工齡優惠政策到拆遷補償利益,每一個細節都成為攻防的關鍵。
為了讓法官全面了解當事人的主張,我們多次走訪被繼承人生前單位,核實政策細節,并收集了醫院病歷等贍養義務的證據鏈。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的部分代理意見,判決我方當事人繼承70%的一套房產份額,另一套房產中占20%的比例。法院充分認可了小兒子對父親贍養貢獻。
我是繼承律師楊志崢,專注遺產繼承領域15年,對繼承類不同類型案件均有涉獵。每個案件情況不同,辦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繼承相關法律問題,請您私信我,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兩份遺囑均合法遺產的分割的方式是:兩份遺囑相抵觸的部分,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兩份遺囑不相抵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同時即使是經過一份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同樣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律主觀:一、遺產分配父母算幾份遺產分配父母算兩份。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二、遺產繼承糾紛處理方式第一,自行協商解決。這種方式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和睦與團結,也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第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對雙方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訴。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放棄遺產反悔的期限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的公證能否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放棄繼承權后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那么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去世后,生前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屬于遺產,如果生前未訂立遺囑或者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財產由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此同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對于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此外,如果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是可以不均等分割遺產的?!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法律分析:子女不能爭奪遺產,需要按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來進行,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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