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縣拆遷補償標準2025,政府機關用房被拆除 賠償,政府機關用房被拆除的賠償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房屋本身的賠償,二是因房屋拆除導致的其他損失的賠償。一、房屋本身的賠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對
政府機關用房被拆除的賠償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房屋本身的賠償,二是因房屋拆除導致的其他損失的賠償。
一、房屋本身的賠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意味著,如果政府機關用房被拆除,政府應當按照房屋的實際價值給予賠償。賠償的具體數額可能會根據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
二、其他損失的賠償
除了房屋本身的賠償外,政府機關還需要對因房屋拆除導致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這些損失可能包括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這些費用也應當由政府進行補償。
總的來說,政府機關用房被拆除的賠償應當全面、公正,既要考慮房屋本身的價值,也要考慮因房屋拆除導致的其他損失。具體的賠償數額和方式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機關用房的拆除是因為違法建筑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那么賠償的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賠償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或者調整。因此,在處理政府機關用房被拆除的賠償問題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綜合考慮。
政府在多次要求浮房房主自行拆除房屋未果后強行拆除該臨時建筑的行為系合法行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字】強行拆除浮房補償
【案情簡介】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紹華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永吉縣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為創建文明衛生城,改善縣城居民生活、工作環境,依據永吉城(口前鎮)總體規劃,按照永吉發(1998)12號文件精神及縣委、縣人大、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對縣城主要街路兩側臨時建筑的視察情況,于1998年9月2日至8日在縣電視臺連續七天播放了“限產權人七日內自行拆除口前鎮主要街路(含興華街)兩側臨時建筑的通告,并交待了訴權和復議權。上訴人張紹華的兩處浮房計144平方米坐落在興華街西側,位于該街30米道路規劃紅線內。因其在期限內未自行拆除,1998年9月21日,被上訴人張貼了“限張紹華三日內自行拆除,逾期強行拆除”的強行拆除通告,上訴人仍逾期未拆。1998年9月24日下午,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訴人張紹華的兩處浮房實施了強拆。
一審判決:一、確認被告永吉縣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兩處臨時建筑的行為合法;二、駁回原告張紹華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張紹華上訴稱:(1)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不按照省建設廳批準的規劃執行,將我的兩處位于20米道路規劃紅線以外的浮房予以拆除是違法的;(2)我的兩處房屋依法取得了浮房所有權證,而非屬于臨時建筑。拆除時應執行永建發(1992)22號文件,即按正規房的補償標準減半給予補償。被上訴人永吉縣人民政府辯稱:(1)興華街道路拓寬改造工程規劃紅線為30米,第一期工程路面寬為20米。上訴人的兩處臨時建筑均在30米規劃范圍內;(2)上訴人被拆除的兩處房屋屬臨時建筑,其雖持有浮房所有權證,但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此類房屋不予補償;(3)永建發(1992)22號文件的制定沒有法律依據,且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無效的。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上訴人張紹華的兩處浮房均在該道路的30米規劃紅線內,雖取得了浮房所有權證,但其辦理的是臨時用地手續。根據《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使用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的,因國家建設需要,必須無條件及時拆除”。被上訴人根據浮房的實際情況,認定上訴人的兩處浮房屬于臨時建筑并無不當,且其實施的拆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該被拆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二)上訴人張紹華持有的浮房所有權證的遵守事項中明確載明,“浮房所有權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房產管理的政策法令,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根據《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根據《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拆除使用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建筑的建筑物,不予補償。永吉縣城鄉建設局在法律、法規沒有關于浮房規定的情況下,制定了永建發(1992)22號文件,且此文件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很顯然該文件不能作為判決對浮房補償的依據,故上訴人張紹華主張應按該文件對其浮房予以補償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據此,法院依照《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即“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張紹華負擔。
【爭議焦點】
1、被上訴人拆除上訴人兩處浮房的行為是否合法?
2、上訴人的兩處浮房是否屬臨時建筑及應否給予補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政府強拆房屋如果有違法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強拆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決定,首先負責拆遷的行政機關要與被拆遷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請行政訴訟,如果既不復議也不訴訟的,并且需要被強制拆遷的建筑是可以強制拆遷的。 擴展資料:一、政府強行拆房子是否違法分情況討論,比如,對于以下情況,允許下列機關強行拆房子:(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三)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況。(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二、合法的政府強制拆遷手續和強制拆遷執行條件如下:(一)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二)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五)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貨幣補償資金證明;(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貨幣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貨幣補償資金的監督使用證明;(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如果強拆情況是違法的,那么可以通過以下的基本方法進行維權:(一)遇到強拆侵害應立刻報警。(二)在被強拆后應要求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三)在面臨恐嚇、壓迫以及對人身、財務等造成威脅的,應書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護。(四)在允許的條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等復議。(五)訴訟目的主要是推動問題的解決,得到合理的拆遷補償。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政府可以強制性拆房屋。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經過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可以依法強行拆遷房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審核通過
房子被非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有權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拆遷人在遇到了行政機關強拆時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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