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國家在什么情況下無償征收2025,劃拔土地國家在什么情況下無償征收,法律分析: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
法律分析: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劃拔土地國家在下列情況下無償征收:1、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2、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收回土地的;3、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4、自動放棄土地的;5、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6、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7、屬于核準報廢的土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便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無償征收回劃撥的土地: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的使用權。暫行條例中還規定了縣、市級人民政府因上述行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因此,雖然說是無償收回,但實踐中我們認為人民政府在收回房屋是還會給予適當補償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土地使用權類型
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二、商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房屋處置
按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另外,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國有劃撥土地,需要通過征地獲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為了實現單位或企業的生產服務功能,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土地熟化過程,因而具有開發成本,正是這些成本構成劃撥土地的價值基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家無償征收劃拔土地的情況是:
1、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
4、自動放棄土地的;
5、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屬于核準報廢的土地的。
一、房改房土地證年限是多久
1、在《房屋權證》上,沒有土地使用年限。如果該房的土地使用權是經出讓取得的,用途是住宅,一般是70年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具體的要看該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年限。
2、土地證沒有年限,說明該房改房的地還是劃撥土地。當房改房轉讓時,要交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后,房改房的性質才能會改為商品房,才能正常交易。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是沒有使用年限的。
4、但如果所購買的這套住房在今后發生買賣關系的時候,就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由買房人(注意不是賣房人)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那時候這套房產就會在辦理出讓手續的那天開始,使用權變更為出讓,使用年限變更為住宅用地的70年。
房改房土地證年限到期怎么辦
1、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2、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的規定,國家可以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門責令交還土地。
3、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以上就是房改房土地證年限是多久?房改房土地證年限到期怎么辦的全部內容,雖然房產證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權卻不屬于自己,有些單位可能會非法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使購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而另一方面,土地使用全證和房房屋產權證不齊則不能上市交易。
二、滅失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
(一)在下列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2、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準并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二)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因此,當宅基地被滅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權也當然消失。該種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三、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什么意思?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1、劃撥土地征收補償范圍
(1)拆遷對劃撥土地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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