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建設費怎么征收2025,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1、為抑制地方政府的利益驅動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1、為抑制地方政府的利益驅動,強化土地經濟調控手段,新政策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由原來的70元/平方米變為140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由原來的5元/平方米變為10元/平方米。
2、為增加等級標準的現勢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國家土地調控政策需要,結合各地基準地價水平、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面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狀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和征收標準,并向全社會公布。
3、中央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中央分成部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基本農田面積由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并按規定的時間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將由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
4、地方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地方分成的70%部分,使得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范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因違法批地、占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從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15個等別征收,征收標準為10~140元/平方米。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上年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各地上年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相關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后,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并定期調整公布,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件一。
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是什么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是政府在批次報地(把農民手里的地報給上級批準收為國有土地)
的時候給上一級政府或省級政府交的土地款項,交了后這些土地才能當地政府使用。而土地出讓金是當地政府把已經得到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即拍賣)給開發商或工廠時,受讓人(開發商或工廠)交給當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費。這兩個相當于你買東西,先把東西低價買回來,再把東西高價賣出去,自己得利一樣。
在用地前需進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報批,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為規劃區內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規劃區外,獨立選址的以出讓方式區的土地的。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按照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新增建設用地的平均土地純收益。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主觀:耕地轉建設用地需要收取的費用是: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2倍繳納;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繳納;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宗地收費,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特征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于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構筑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于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后,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存在,也無妨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形式有哪些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1、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后,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2、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如果在獲取較高的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采取招標的方式比較合適。
3、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4、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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