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征收能不能強拆房屋2025,政府為地鐵建設能不能強拆,政府為地鐵建設可以進行強制拆除,但需滿足特定條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一、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
政府為地鐵建設可以進行強制拆除,但需滿足特定條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一、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若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為政府在地鐵建設中,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強制拆除的條件和程序
政府在強制拆除前,需滿足以下條件: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此外,強制拆除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包括查明事實、處理和處罰、補辦手續(如可能)、簽定安置補償協議等階段。若被拆遷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政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地鐵建設中的強制拆除
在地鐵建設中,若存在私搭亂建等違法建筑阻礙工程進度,政府可以在滿足上述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進行強制拆除。但需注意,強制拆除必須依法進行,且應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和安置。
綜上所述,政府為地鐵建設可以進行強制拆除,但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一、政府為地鐵建設能否強拆
政府為修地鐵拆遷房屋時,如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又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政府可以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程序一般有哪些
1、拆遷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并組織拆遷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聽證結束后,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在聽證會前7日就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
3、房屋強制拆遷聽證參加人員包括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也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參加;
4、強制拆遷聽證會程序:
(1)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詢問、核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宣布聽證開始;
(3)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陳述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4)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辯;
(5)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6)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房屋拆遷筆錄由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當場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簽名認可。拆遷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記名;
6、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后,填寫《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意見書》;
7、聽證結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法律分析: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處理即可。修建地鐵時對房屋進行拆遷的,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門面房拆遷補償標準
正規的商務用途的房屋,按商鋪補償。住宅改為非住宅(住改非),有營業執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會和商鋪一樣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鋪、門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賃期內,首先要看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拆遷補償的明確約定,如果有,則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如果沒有則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是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的。
法律分析:強拆行為既要實體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即使已經簽訂了拆遷協議或者政府已作出了生效裁決,但仍然必須遵守《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規定,否則,強拆行為仍然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
修建地鐵的時候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不能和5年前一樣的,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確定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處理即可。修建地鐵時對房屋進行拆遷的,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門面房拆遷補償標準
正規的商務用途的房屋,按商鋪補償。住宅改為非住宅(住改非),有營業執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會和商鋪一樣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鋪、門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賃期內,首先要看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拆遷補償的明確約定,如果有,則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如果沒有則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按照法律規定,承租人是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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