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除房屋有誰執行2025,法院準予強制執行拆除由誰執行,對于“法院準予強制執行拆除由誰執行”的問題,一般而言,強制執行拆除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以下是對該問題的詳細分析:強制執行拆除的執行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對于“法院準予強制執行拆除由誰執行”的問題,一般而言,強制執行拆除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以下是對該問題的詳細分析:
強制執行拆除的執行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因此,在法院準予強制執行拆除的案件中,執行主體通常是人民法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的強制執行拆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表明,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需要強制執行拆除,也是由人民法院來執行的。
法院判決拆除違建的執行:
對于法院判決拆除違建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執行主體同樣是人民法院。法院將按照法定程序,對違建進行強制拆除,以保證判決的得到執行。
綜上所述,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的強制執行拆除,還是法院判決拆除違建的執行,執行主體通常都是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法院將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保證執行內容的完成。
一、房屋拆遷可以強制執行嗎1、房屋拆遷一般可以強制執行,具體如下:(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二、拆遷安置房買賣合法嗎拆遷安置房買賣一般不合法,具體如下:1、法律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是不能進行買賣的;2、由于安置房各個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規定也并不硬性,對于安置房,國家對這種買賣交易是不允許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簽的過戶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無法公證;3、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
法律分析: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并盡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實施強拆的法定程序: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1、履行義務的期限2、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專項請示作出《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既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就意味著強制拆除要按照行政程序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獲得了法定授權,再訴至法院申請非訴執行的理由不足。
《城鄉規劃法》中有關強制拆除的授權性規定集中體現于兩條。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的解釋,鄉、鎮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等行政決定的主體,也是直接實施強制拆除活動的主體。
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該條規定旨在明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只是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等行政決定的主體,而對于直接實施強制拆除活動的主體,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此處的有關部門實踐中有各種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城建部門所屬執法大隊乃至少數地方公安部門參與共同組織實施;此處的責成程序實踐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規范性文件加以明確,有的就個案作出責成決定,有的表現為內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時產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義催告當事人或者作出帶有責成內容的強制執行決定,等等。目前,對上述問題的各種規范欠缺,操作不統一,情況較為復雜,影響到人民法院針對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受理和審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強制拆除在行為性質上屬于典型的行政強制執行,受《行政強制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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