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專屬管轄嗎2025,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不動產管轄是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
不動產管轄是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三、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1、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在港口進行貨物裝卸、搬運、保管等作業中發生的糾紛。
3、船舶在港口作業中,由于違規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四、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1、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如果遺產散在不同地區,則依據遺產的數量和價值來確定主要遺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不動產糾紛管轄法院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些案件屬于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案件就是專屬管轄的一種,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如下: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案件的管轄權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包括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動產已登記的以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管轄地,未登記的以實際所在地為管轄地。
法律分析
不動產糾紛管轄法院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些案件屬于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案件就是專屬管轄的一種,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如下: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拓展延伸
不動產專屬管轄權:四種案件種類及其適用條件
不動產專屬管轄權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某些案件只能由不動產相關的法院進行管轄和審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存在四種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案件種類。
首先,不動產登記案件是其中之一。這類案件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權益的確權和變更登記,必須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相關法院進行審理。
其次,不動產評估案件也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這類案件涉及到對不動產的價值進行評估,通常與土地征收、房地產交易、貸款抵押等有關,只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不動產評估機構或相關法院進行審理。
第三種是不動產糾紛案件。這類案件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糾紛、不動產租賃糾紛、不動產抵押糾紛等,涉及到不動產權益的爭議和糾紛,必須由不動產專門的法院進行審理。
最后,不動產拍賣案件也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這類案件涉及到對不動產進行拍賣,通常與債務追償、破產清算等有關,只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或相關法院進行審理。
總之,以上所述的四種案件種類都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只有具備相應資質和專業知識的法院或機構才能對這些案件進行審理和處理,以確保不動產權益的合法性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不動產專屬管轄權是保障不動產權益的重要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屬于專屬管轄的一種。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是對不動產糾紛案件進行管轄的法院。此外,不動產專屬管轄還包括不動產登記案件、不動產評估案件和不動產拍賣案件等。這些專屬管轄的案件種類確保了對不動產權益的保護和爭議解決的公正性。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法院或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專業知識,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關于不動產物權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與不動產有關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就不是適用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不動產專屬管轄適用指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房屋征收是專屬管轄嗎為什么
●房屋征收是專屬管轄嗎
●房屋征收屬于行政行為嗎
●房屋征收屬于什么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屬于行政機關嗎
●房屋征收屬于什么行業類別
●房屋征收只能以什么為目的
●房屋征收是征收地皮嗎
●房屋征收是政府還是開發商
●房屋征收屬于哪個部門
●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有哪些
●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有哪些
●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法律規定
●不動產專屬管轄適用的案件種類有哪些
●不動產專屬管轄案件范圍
●不動產專屬管轄有哪些
●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
●不動產專屬管轄與不動產法律適用
●不動產專屬管轄司法解釋
●不動產權糾紛案件專屬管轄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征收是專屬管轄嗎,房屋征收屬于什么行業類別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曹煜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