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征收林地補償款2025,林地征收補償款如何分配,法律主觀: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 土地補償費 、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 安置補助費 、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 土地補償費 、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 安置補助費 、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林地進行征收時,土地補償款是歸村集體所有的,而安置補償費、地上隨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司法實踐中,對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補償費,除依法歸村集體的部分外其余全部歸被征地農戶爭議不大。但是對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補償費究竟應當歸村集體還是被征地農戶(或承包人),抑或由兩者之間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則頗具爭議。
實踐中之所以對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補償費歸屬爭議頗大,主要是認為耕地與林地不同,因為耕地承載著被征地農戶的基本生存保障,而林地不具有這種功能。結合我國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本律師認為,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及分配應當與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及分配一樣。即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故此,集體經濟組織自當對林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有權進行分配。但是,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的前提是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戶進行統一安置。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未進行統一安置的,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補償費除依法歸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外,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林地征收補償項目除了土地補償費之外,安置補助費、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直接支付給林地承包農戶或林地承包人。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的,征收單位所發征地補償費中包含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兩項,其中安置補助費占60%、土地補償費占40%。根據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支付給被征地農戶。以貴州省為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低于80%、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20%。
一、村里說林地不是個耕地,林地征收沒有補償,合理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林地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林地進行征收的時候,是有經濟補償的,地上附著物賠償歸林地承包人所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退耕還林的賠償標準1、退耕還林的賠償標準是:(1)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二、退耕還林地確權如何處理退耕還林地確權的處理方法如下:1、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中,按照林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已退耕還林并確權登記頒發了林權證的,應從農戶承包土地地塊和面積中減除;2、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注銷登記手續,不再確權登記頒證;3、已退耕還林但未頒發林權證的,應予以確權登記頒證了;4、對既沒有取得林權證,也沒有取得補貼的,應當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林地進行征收時,土地補償款是歸村集體所有的,而安置補償費、地上隨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具體的審批權限為: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3)其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為兩個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定聯系的程序。
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另行報請國務院辦理征地審批。
一、有林權證的林地被征用怎么賠償1、有林權證的林地被征用的賠償如下:(1)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2)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3)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一條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二、辦理林權證的程序有哪些辦理林權證的程序有以下:1、由林權權利人對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說是林權變更、注銷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在受理申請后,具有專門資質的林權登記人員及林權申請人需召集涉及林地周圍的鄰林林權權利人,對申請林權的林地進行實地核實;3、經過實地勘測后,開始對申請林地的各項信息進行相關的審查,審查由林地所在社區、存、鄉鎮進行,簽注意見,沒有異議之后,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核;4、經過審查合格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將會對擬登記發證的林權進行公告,公告時間為三十天,如果在公告期間之內沒有任何異議,那么準許登記發證,如果在公告期間出現異議,重新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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