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房屋征收怎么維權2025,江蘇南通:補償未到位,征收部門就強拆房屋違法,實踐中,強制拆除房屋存在兩種前提,第一種是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房屋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則征收方可以單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對于征收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
實踐中,強制拆除房屋存在兩種前提,第一種是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房屋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則征收方可以單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對于征收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或提起度議,又不搬遷的,則征收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認為其申請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實踐中第二種情形是,征收方以公共利益的急促性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也就是說,只有法院作出栽定后,征收方才可以依據裁定來實施強制搬遷拆除,否則即涉嫌違法。因此,房屋征收部門是沒有強制拆除房屋的職權依據的。
案情簡介:
盧某擁有兩間約80 平方米的祖屋坐落于X市F街道辦事處某處,在紅線征收范圍內。盧某因不服政府征收淀定提起行政復議,涉案房屋于2015年3月在行政復議期間被非法拆除。后盧某就強拆行為將市政府和街道辦訴至法院。2016年4月20日,當地某公司公司出具《關于誤拆盧某房屋事件的說明》,證實盧某房屋被拆除,該公司承諾同意在法定程序商量下進行賠償。另,2013年12月19日,X市F街道辦(作為甲方)與該公司(作為方)簽訂了《首期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拆除工程合同》,別外,根據生效的一份民事裁定,盧某的房屋,屬于X市政府實施新城建設征收規劃范圍內,是政府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行政復議期間),對盧某的房屋未進行安置補償的情況下,施工方誤拆而產生糾紛,該糾紛是因政府的拆遷行為引發,并非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認為:
一、本案現有證據可證實,被告抗辯的“誤拆”行為屬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是強制拆除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先補償、后搬遷的規定,應確認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二、無論是房屋征收主體文市政府,還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市日街道辦,抑或是直接實施強拆的公司,都應當確認為拆除原告房屋的違法主體。故本案的違法主體應當是被告市政府、市日街道辦和第三人公司。因此,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第三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除原告盧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律師總結: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過程中,先補償、后搬遷是一個基本原則。未經補償而直接強拆房屋,明顯違法。而且,根據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的執行權力范圍,其對于未積極簽約搬遷者的房屋井不當然享有直接的、自行的強制執行權。因此,在本案中,無論是行政機關實施拆除的實體依據,還是強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違法的。法院判決確認相關參與的單位行為違法,是正確的。藍秦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法律分析:一、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一、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
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
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哪幾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托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采用的拆遷方式,
2、自行拆遷。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3、委托拆遷。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進行。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 貨幣補償金 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 土地使用權 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 申請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法律客觀: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根據南通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相關政策,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為:
(一)戶口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并在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并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后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后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范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征地拆遷公告后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征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并參與被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第十三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未婚)照顧條件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人口壹人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增加照顧人口;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并結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遷范圍內并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走空戶,可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于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部分按成本價執行,超出實際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執行。被征地拆遷人只能購買房屋不得領取貨幣化安置補貼;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遷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兩人正常安置的情況下可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如過渡期內嬰兒出生并報進戶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況下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人口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在拆遷范圍內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過購買在拆遷范圍內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無住宅的居民戶,其常住的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照顧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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