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補償2025,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該如何補償,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需要給予被征收房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需要給予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這部分的補償通常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其標準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來說,房屋征收部門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如果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那么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還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需要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
總的來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是一個綜合且復雜的過程,需要考慮到房屋的價值、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費用,以及可能因征收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等多個方面。在整個過程中,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轉,但是以抵押方式流轉具有一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債務的履行,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如下:1、選擇貨幣補償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根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選擇進行調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項目有: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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