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了還能再建嗎2025,征收過的土地再建房的能得到補償嗎,法律主觀:1、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2、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3、
1、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2、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3、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補償標準::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在耕地上建的房屋在拆遷時是不能獲得補償的。法律規定,對違法建筑是不予補償的。我國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房。所以在耕地上建房是違法建筑,是不能獲得補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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