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人是指什么2025,房屋拆遷被征收人指的是誰,房屋拆遷被征收人指的是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擁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確定的
房屋拆遷被征收人指的是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擁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在這個過程中,被征收人即是房屋所有權人,他們享有因房屋被征收而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
一、房屋拆遷被征收人的身份確認
房屋拆遷被征收人的身份通常通過不動產權屬證書來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人需要出示其不動產權屬證書,以證明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
二、房屋拆遷被征收人的權利
作為房屋拆遷被征收人,他們享有以下主要權利:首先,獲得公平補償的權利,包括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等方式;其次,參與征收與補償方案討論的權利,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最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對征收與補償決定不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房屋拆遷被征收人的義務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人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例如,配合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按照征收與補償方案的要求,及時搬遷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等。這些義務的履行有助于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指征收行為的的相對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征收是國有化措施的一種,指征收主體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并給予及時有效的補償的行政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與補助和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低于市場價格就可以保證被征收人所得補償在市面上買到區位、面積、用途、結構相當的房屋。
房屋拆遷屬于征收,具體理由如下:
1、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所有權來說,征收是對土地所有權及地上建筑和附著物的征收,拆遷不涉及土地所有權問題,沒有土地補償金。
2、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具體區別如下: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
(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房屋征收和拆遷有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征收屬于政府行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將原來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遷是在年限沒有到的情況下,或者年限已到達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將這塊地進行開發,最初的房屋必須要進行遷移;2、目的不同: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3、條件不同:征收的時候需要聽取且大家都有參與權,而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一些拆遷許可證;4、法律規定不同:征收補償一般都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據,取消了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拆遷都是個別政府為了完成任務與開發商結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內強制性拆遷,開發商會給予一定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與房屋拆遷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特指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行為。
一、制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必須遵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拆遷申請,領取拆遷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證明向房屋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審核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被拆遷人出示房屋拆遷許可證。
2、發布拆遷公告。
拆遷單位領取拆遷許可證后,應及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宣告拆遷決定、發布拆遷公告。公告內容有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
3、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就拆遷安置有關事宜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合同。
4、房屋拆遷的實施。被拆遷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搬遷,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強制搬遷。強制搬遷后,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出具搬遷驗收單,然后組織對房屋拆除。
二、磚窯拆除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按照年產值倍數或者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三、拆遷工作由什么部門管
拆遷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門管理。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可以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房屋征收與房屋拆遷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特指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房屋被征收人是指什么意思
●房屋被征收人的認定條件
●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房屋被征收人是戶主嗎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釋義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
●房屋被征收怎么辦
●房屋被征收人如何確定
●拆遷被征收人是什么意思
●拆遷被征收人是什么意思
●征收房屋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有哪個機關確定?
●論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拆遷房屋被征收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拆遷官司怎么打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誰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被征收人的認定條件,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釋義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尹嵐佳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